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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监督的实然缺失

论司法监督的实然缺失


王思鲁;柯劲恒


【摘要】当今的司法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在应然的情况下,我国的司法监督是全面而审慎的。然而,落实到实然的层面,监督者则只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键环节予以关注,如法院是否独立审判、审判的公正性如何等,而对司法活动的其他非关键环节则投入甚少。“厚此薄彼”导致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非关键环节中“肆无忌惮”地违法,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对整个法治环境造成的影响是破坏性的。本文揭露了司法监督这种实然缺失,对其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弥补这一缺失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监督;缺失;实然;立法
【全文】
  一、司法监督中的实然缺失
  当前我国的司法监督并不完善,司法监督的实然缺失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可乘之机,从而导致他们敢肆无忌惮地滥用手中的权力,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某些法官动辄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任意打断律师的发言,限制律师的陈述时间,甚至指使法警将律师强行押出法庭。
  律师时常遭遇没有公安机关的批准书或检察院起诉处介绍信就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窘况。如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走私案”一审宣判后,律师会见被告人必须出示加盖院xx庭公章,并有庭长签名的介绍信,否则一律不予以会见;“张子强黑社会一案”,xx公安厅、检察院只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当被告人增聘或更换辩护律师时,后聘请的辩护律师的会见申请则得不到批准。
  有的看守所规定,律师会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更有甚者,竟将会见时间压缩在20分钟之内。
  某些法院作出内部规定,“查阅案卷不允许复印,只能手抄”,这些做法严重的侵害了律师有权了解案件实情的权利。
  有的法院和检察院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把关键材料隐藏起来,当作“秘密武器”,使得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措手不及。
  种种违法现象数不胜数。
  在柏拉图看来,最大的罪名莫过于“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平民百姓被挂上了这种罪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如果换成了代表着正义公平的司法者,则虽知其罪过却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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