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律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就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辩护代理豁免制度。检察院因律师的存在而未能将犯罪嫌疑人变为罪犯时,是对辩护律师怀有不满的,这是心理学上的规律。而这种不满常常就是以认为律师作了伪证体现出来,律师辩护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的缺失,使辩护律师在面对直接与国家权力正面交锋这样一种职业安排时心有余悸,难免有所保留。(9)为了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改善执业环境、改变犯罪嫌疑人无人辩护的尴尬现状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这次的修订为律师在法庭上为更多的受害人呐喊壮了胆。
二
律师工作的复杂性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处理各种各样的关系已经似乎成了律师工作重头戏。下面的现象也许会令人惊讶,这些内容也是《
律师法》所无法涉及的。
(1)律师不受理案件。《
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案件似乎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同。刑事案件辩护的高危险性已经成为了律师行业的共识,有许多的律师已经不代理刑事案件了,也很少看见有哪位律师是刑事案件的专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调查,目前中国有70%以上涉及犯罪嫌疑人生死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检察院也出现了以“我们会秉公办理,请律师还要花钱”来劝止犯罪嫌疑人不要请律师辩护。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的辩护律师甚至在网上遭到众多网民的指责和漫骂。
甚至连行政案件也是无人问津了,因为行政案件不但难打,而且会得罪政府官员。就有这么一个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王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就到县里找律师,没有律师愿意接,说是不敢接;到市里找,还是没有人接,说是不接;王五去了法律援助中心,他们说这个案件必须服从政府,不予以援助;于是去省城找律师,这才找了一位律师。民事、经济案件因其高收益独得律师们的青睐,固然民事、经济案件没有多少困难,但是律师职业的宗旨似乎就成了维护私法领域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而一个法治水平发达的国家,更多的就是体现在公法领域维权的发达。众所周知,美国的
宪法诉讼案件影响了美国的法治进程。
(2)律师接不到案件。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普遍存在着“关系律师”独揽案源的情况。有位律师就诉说了这样的事情:王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突然被他的委托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王律师问委托人原因是什么,委托人毫不掩饰:王律师,你办事情很好,能力也很强。但是还不如李律师,李律师的叔叔是这家法院的副院长。王律师无语了。其实这里反映的是一个人际关系的问题,实践中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笔者的舅舅在离婚时也是聘请的一位与法院有关系的律师。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意识:找有关系的人更可靠,哪怕这个没有关系的人是法学家。即使你是法学家,法官不采信你的观点,你还是没门儿。上述的事情也反映了律师执业命运的问题,有关系的律师会有更多的人找他办事,案源也就集中到了少部分人的手中。
有一项调查表明,20%的律师群体拥有80%的案源。还有调查显示,90%以上的业务掌握在10%以内的“大牌律师”手中,造成“大牌律师”的垄断性局面。(10)有位律师也说:我见过那些盘算着在哪里买别墅,买名车的律师,也见过一个月工资只有一两千的律师。律师行业是各行各业中收入差距最大的行业,这话一点也不假。
(3)律师社会地位低。律师看似是一个很光鲜的职业,就像人们看到的那样,律师收入水平很高,很自由。律师工作的高难度、职业的高风险已经掩盖了上述的优势。有人还做过调查,有61.3%的人对律师的评价不高,32.5%的人对律师的评价还可以,6.2%的人对律师不清楚。同样是依靠法律维持生计的法官、检察官却比律师获得了更高的社会评价。人们认为律师巴不得社会出乱子,只有乱世律师才能生存。其实人们只是忽视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规律:生产鞋子的企业是巴不得消费者的鞋子天天都坏,种田的老百姓为了自己的粮食能够卖个好价钱也是巴不得城里人家的粮食立刻就吃光了。所以不能认为盼望别人坏就觉得这个人坏。也许我国律师的工作能力本来就不行,但也有可能是个别律师的工作能力不行而影响了律师的整体素质!由于我国的律师行业不允许律师做广告,所以许多的优秀律师不为人知;但是若是有哪位律师作伪证构成了犯罪,新闻媒体的报道是铺天盖地。互联网现在作为宣传律师的很好的平台,而被一些“质差”律师用来招揽案件,大话讲得头头是道,而使得人们认为律师个个都会自吹自擂。“质优”律师是没有时间将时间花在互联网上的,他们更多的是将时间花在怎么办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