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依据难。
宪法与行政法有很大的渊源,往往行政法就是直接依照
宪法而产生。当在行政执法的问题上发生纠纷,除了可以寻找行政法的依据,还可以寻找
宪法依据。行政法因其数量较多,而且行政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寻找
宪法依据更为直接和稳妥。然而在我国,
宪法没有在制度上司法化。对于行政机关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以及与这些行政法规相对的相关法律术语,律师在使用上就没有相关的执法人员更为娴熟了,毕竟大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就是抱着一部法律饭碗“吃饭”,比如交巡警就只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行政主体提出的对行政法条的解释,律师也一般很难提出异议,就是提出了异议,行政主体也会自以为是,对律师的建议不予理睬。殊不知,这些未受过法学系统培训和教育的行政主体的解释往往是剥夺了
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这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的行政违宪情况,比如最近发生在江苏省如皋市强制执行集中居住政策所导致的好几起案件(6)。
(2)打官司难。行政官司又叫“民告官”案件,即是改变刑事案件的“官告民”的格局,而将其反过来。现实中,老百姓“打官司难”其实主要就是打行政官司难。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在我国,地方法院一直在地方人大中产生,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是地方的书记,书记的意志控制政府的意志是贯彻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所以对于政府的所作所为,因法院的人事安排受制于地方书记,很容易就站在了被告这边。其次,地方政府控制地方财政,法院的经费也来自政府的财政部门。因无独立的经济实力,办任何事情都困难。法院也不例外,他们有时就不敢“得罪”政府机关,否则政府可能就会以“法院的各位法官们,今年财政特别紧张,请大家多担待点,明年再补给你们”的理由来对付法官了。最后,“一切政府行为都要服务于地方经济”,这是经常听见的口号,法院的裁判行为似乎也不能例外。比如政府强制拆迁,大凡法院都会判决有利于政府,而不管政府的行为是多么的猖狂。
(3)助获赔难。打赢官司,依据自己的损失凭证,自然能够获得赔偿。打行政官司都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因为我国的老百姓总喜欢找人调解。“把书记喊来”,老百姓在出现纠纷时都会这么说。能将其他人告上法庭,是因为受伤太重了,以至于不能原谅。行政案件中政府机关的强制行为往往更容易使老百姓受伤,精神也往往会遭受严重的伤害。但是精神损失没有被《
国家赔偿法》所采纳,因其不具有可计算性。所以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官司赢了,赔偿太少了,还是亏了。这样老百姓也不打官司,能忍就忍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就会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对的,是合法的,就会制造出更多的这样的案件出来。律师作为老百姓最可信赖的人,也会成为最无奈的人。
当然上述的列举远远不能描述中国律师行业中的问题。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报复律师,检察院也有可能报复。在律师刑事诉讼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检察院以伪证罪逮捕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而最后又无罪释放的案件。《法制日报》公布的数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2年,至少已有400名律师被司法机关逮捕,最终又有80%以上的律师被宣判无罪。1996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
38条与1997年修正的《
刑法》第
306条直接将“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样一把刑罚的利剑悬挂在辩护律师的头顶,刑事辩护无奈地成为了律师业务中的“潘多拉之盒”。(7)在“黑色恐怖306条”主导下,中国辩护律师“苏格拉底”式悲剧的频频上演,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公诉机关对抗,却因此随时可能因为对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也沦为被追诉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