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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纪的中国律师行业

走向21世纪的中国律师行业


陈海军


【摘要】律师这一行业与国家的法治建设极为密切。律师执业困难的情况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已经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诸多奇怪的现象,也严重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新修律师法对于律师行业的进行了重新的规划,必将促使律师行业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时有所侧重,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似乎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法 新修订 执业难 法治建设
【全文】
  在中国,曾经有这样一支队伍,遭百姓痛恶,为世人不耻,那便是“讼师”。因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保障,这一行业既为统治阶级所不容,又为被统治阶级所不容。在这样的独处背景下,讼师们也没有出现千古流名的精英典范。我国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忽视法治建设,废弃了律师制度,使得律师工作的起步很是艰难。改革开放以来,恢复了律师制度,国家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法律的保障下,他们为当事人奔走呼告,成了受害者的最可爱的人。但是其执业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律师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我国现行律师法是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其后,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律师队伍真正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是,96年的《律师法》没有能够很好的迎合律师工作的需要。一时间,律师执业难的问题吵得沸沸扬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被提上了国家工作的日程。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订律师法正式的启动了。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这次的修订为中国律师行业走向21世纪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勾勒了美好的蓝图,更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是这次的修订有其修改的偏向,其主要关注的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执业难的问题,至于其他种类的案件似乎关注不够。
  一
  这正是这次修订《律师法》的背景和客观依据是律师的执业环境受到了来自立法、执法、司法因素的侵害,也受到来自客观、人为原因的破坏。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问题一直是律师作用难以最大发挥和人权维护难以最大保障的绊脚石。新修订的《律师法》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1)会见难。现行《律师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具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权利,只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但是现实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狱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密切联系,担负共同打击犯罪的职能;在法律条文中,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以安排会见的决定。种种因素成为了律师实现会见权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然而这样的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律师在庭审中辩护人的地位与检察院的公诉人的地位是明显对立的,使其享有可以决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职权是违背权利制约、平衡的国家机构设置理论的,还违背不可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理的。有些地方对律师行使此项权利自行规定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如不许律师在检查院提审前及法院判决后会见被押人,要求会见须两名律师进行,会见必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不承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1)极端的做法是广州两名律师因为办理刑事案件时一直未能会见到当事人,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2)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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