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外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有关自然人主体的规定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最基本形态,有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之分。那么,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惩处责任事故犯罪的重点不同,各国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定义和体系设置的差别也很大,因此我们只能是将各国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中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相似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法国刑法用了11个条文,从轻罪和违警罪两个层次对类似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关责任事故犯罪作出了规定。他们分别是第221-6条非故意伤害生命罪,第222-19条、第222-20条、第R622-1条、第R625-2条以及第R625-3条的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第223-1条、第223-2条的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第322-5条、第322-6条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根据法国刑法典的规定,这些犯罪的成立要求对行为对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导致他人死亡、在一定时间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导致他人陷于死亡或伤害的现实危险、致使他人财产损失以及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但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在法国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在立法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从法条上看,这类犯罪毫无例外地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而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对于某一具体的犯罪而言都应该属于特殊主体。因此这类犯罪应该属于特殊主体。
日本
刑法中第
117条规定的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第
211条的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在日本
刑法中,由于该类责任事故犯罪属于业务上的过失犯罪,而且按照日本
刑法第
41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因此,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4岁的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员,非从业人员无法构成该类犯罪。这说明,日本
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
俄罗斯
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结构与我国现行
刑法类似。一方面对责任事故犯罪做出类似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般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依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的类型,从中分离出部分具体的责任事故犯罪。例如,俄罗斯
刑法第
109条第2款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第118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构成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罪[3]。这两条的规定只有在排除适用其他特别规定的法条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因此,被看作是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一般性规定,相当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另一方面俄罗斯
刑法又依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的类型,分别规定了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第
143条)、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罪(第
215条)、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第
216条)、违反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罪(第
217条)、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罪(第
218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则罪(第
219条)等,这些罪名相当于我国刑法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责任事故犯罪。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的解释,因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害的,其主体是从事一定职业、根据该职业行使职能的人。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的主体是对劳动保护规则负有遵守责任的人。其范围包括:在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行使劳动保护职能的公职人员;国家机构、组织、企业中负有遵守劳动保护规则的非公职人员。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罪的主体是年满16岁的负有遵守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义务的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违反易爆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罪以及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烟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罪的主体是年满16岁并有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区域负有遵守安全规则义务的人,如旅游参观者、实习人员等,也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则罪的主体是负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其范围包括:其职务地位对执行消防安全规则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如企业和组织的领导人及其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部门及车间的领导人等,从事有火灾危险工种的人员以及领导这种工作的人员。[4]可见俄罗斯
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属于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