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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罪刑关系分析

  通过对二表判决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在给国家造成相近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玩忽职守犯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且玩忽职守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非常大,动辄就是几十万,还有些玩忽职守犯罪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玩忽职守的量刑与其造成的巨大损失之间极不相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的量刑规定与玩忽职守犯罪实际对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法益造成的危害即罪的危害性之间的关系也极度失衡。简言之,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的罪刑关系不均衡——玩忽职守犯罪的刑罚设置失之过轻。
  表1:99年玩忽职守犯罪判决情况随机调查表
  
  表2:99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判决情况随机调查表
  
  三、建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体现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对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必要的提高。具体量刑的幅度及标准还需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和周密的实证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至少不能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差之过远,这样才能体现出立法者惩治此类愈演愈烈、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威信的犯罪的决心,体现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及实现对该类犯罪的“罪当其罚”,并有效的预防与控制该类犯罪。
  
【注释】作者简介:申柳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05博士研究生;李佩霖,东南大学人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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