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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罪刑关系分析

  二、玩忽职守犯罪量刑关系分析与评价
  分析罪刑关系不能漫无目的的凭空比较与分析,要考察玩忽职守犯罪的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出其间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在现行刑法的400多个罪中找到合适的、具有可比较性的参照罪名。玩忽职守犯罪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相比较而言,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体都为特殊主体及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只是前者的主体范围更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具有破坏国家管理职能的法律特征;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客观方面都具有行为渎职性的法律特征。另外,玩忽职守犯罪与单位犯罪相比较而言,同属于为“公”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将这两组具有一定共性的犯罪的罪行关系分别进行比较,具有可比性,也有助于使我们的结论有一定的科学性。玩忽职守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的量刑比较,我们在此不作详细的展开。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罪条文规定处罚,因此我们不难得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处要重于玩忽职守犯罪的结论。下面笔者主要比较玩忽职守犯罪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罪行关系。
  (一)、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之关系
  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犯罪的量刑幅度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四个量刑幅度:第一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一量刑级别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二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一量刑级别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三级,最高刑可判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一量刑级别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有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四级,最高刑可判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一量刑级别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玩忽职守犯罪与同属于职务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幅度相比较呈现出以下特点:1)、玩忽职守犯罪的最高刑远远低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贪污贿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玩忽职守犯罪的起刑点远高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从《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只要达到五千元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玩忽职守犯罪从数额上讲一般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从其他影响上看要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比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才有可能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而据笔者所知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才进行刑事追诉。3)、玩忽职守犯罪的量刑跨度小于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刑种也较之单一。玩忽职守犯罪量刑跨度小,最高刑仅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种类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而贪污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罪可高至无期徒刑,其中贪污贿赂犯罪还可至死刑,刑罚种类也有四种,可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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