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为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解释留出了空间。在社会变革的剧烈冲击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而法律专家对法的确定性进行分析和解释,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也是主要功能之一。这种学理解释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从而无损司法的独立;而又因其可为司法工作者正确试用法律提供理论参考,因此也恰恰为专家咨询制度提供了法理支持。
其次,法律专家所提供的综合法律意见,亦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将某种法律关系还原到其应然状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专家凭借其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深刻理解可以为法院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案件的审理也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不仅具有精深的专业素养,还要求其对与案件有关的关联学科有所掌握并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但囿于法官的知识结构,要求其完美地处理任何案件是不现实的。而法律专家由于长期从事某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他们在把握法律问题的全面性,研究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信息的占有量等方面比职业法官更具优势。因此,法律专家参与诉讼会更加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专家咨询制度在一些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并且在实际运作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法官而言,通过与专家们的充分沟通,可以大大减轻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压力;对法律专家而言,也可以避免为一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有违司法公正现象的出现。另外,专家咨询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以及推动法官素质提高等方面亦可发挥重要作用。在具体设置上,专家咨询可以有固定的组织,如“专家咨询委员会”,也可以为了特定的案件和法律问题而临时组织。同时,为了体现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裁判的说理性,专家咨询意见最好在法庭上公开宣读,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咨询意见有异议,还可提出辩论意见,以明辨是非。
【注释】作者简介:吴如巧,(1981—),男,安徽淮南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See Padideh Ala’l,Judicial Lobbying at the WTO,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24,November-December,2000. 张小燕,齐树洁.程序输入的新渠道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一辑),2006,52-77. See Karen O Connor & Lee Epstein, Court Rules and Workload: A Case Studyof Rules Governing Amicus Curiae Participation,Justice System Journal, Vol,8,p.35,p.36, 1983. See Michael Rustad &Thomas Koenig,Zhe Supreme Court and Junk Social Science:Selective Distortion in Amicus Briefs,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2,p.91,November,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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