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的方案中,除了“县级直选”以外,其他都是现实,都是现状,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已经成为现实,是中共中央已经承认的,只是在执行中还有些问题而已。如“一党执政体制下的国家法律至上”,早在1982年,9月的12大报告和12月的
宪法,都这样规定了,仅仅是执行得不认真罢了。再如“党管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现在不就是这样的吗?“县级直选”还不是现实,但是,仅仅“县级直选”这一条根本不能体现党主立宪的精神实质。因此,尽管周天勇的方案扩大了党主立宪理论的影响和知名度,但是却较大地损害了党主立宪的声誉。
其实,党主立宪的具体内容如何界定不是关键问题,党的组织的职权大小也不是关键问题,明确党权、制约党权才是党主立宪的关键。所谓明确党权,就是党的组织不管行使什么样的职权都可以,但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名义上什么职权都没有实际上权力无边,应当明明白白地将党组织的职权规定下来;所谓制约党权,就是党组织行使什么职权都可以,但是应当公开化、程序化、法律化,人民可以监督,党的组织如果超越法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责任。
以党与司法的关系来说,党管司法还是不管司法的问题不是党主立宪的关键,不管也可以,管也可以。要管就得程序化、公开化,就要承担责任。只要书记愿意负责,所有案件都由书记拍板也可以。不能暗箱操作,不能党委定案法官负责。
贺卫方虽然没有使用党主立宪的概念,但是,他强调党的组织要注册,以便在法律上承担责任。[xx]这与党主立宪的思路倒是相通的。
总之,只要民众监督党组织的权利和权力能够法律化、程序化、具体化,党权大小无所谓,党政不分无所谓,党管一切也无所谓。
十、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
说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不是宪政的唯一道路;另一方面,它是宪政的可行道路之一。
1986年12月笔者第一次论证党主立宪的时候,曾经说过“党主立宪是必由之路”。1989年7月,在正式发表的党主立宪论文中,也论证过“党主立宪的必然性”。[xxi]热心为党主立宪辩护的闲言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党主立宪’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情境下既能向前走,又不至引发社会大震荡的唯一方式。”[xxii]
不过,笔者现在不再坚持上述看法,因为必然说有些绝对化,容易引起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党主立宪理论的传播和党主立宪制度的建立。
但是,笔者坚定地认为,党主立宪仍然是一条较为理想也较为现实的宪政道路,是一个较好的愿景。也就是说,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
赞成党主立宪的学者,对于党主立宪的可行性作过许多论证。
程宝光认为:党主立宪制是党“通过人民行使政权”的一个历史阶段,“向前发展,即经过党主立宪制阶段之后,便是民主共和制阶段。”[xx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