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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厘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

  发达国家对《京都议定书》的履行情况也表明,发达国家正在逃避区别责任。目前,美国仍然没有批准议定书,由于民主党只在美国国会占据微弱多数,这一格局改变之前,美国没有批准议定书的可能。尽管巴厘会议召开的当天,澳大利亚批准了议定书,但却游离于议定书之外长达十年之久。1990—2005年,附件一国家的整体减排量只有2.8%,但这是以经济转型国家由于经济衰退减排35.2%为前提的,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却增长了11.0%。从2000年开始,随着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复苏,在2000—2005年之间,附件一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都呈现增长趋势,增长率分别是:2.6%、5.8%、1.9%。
  由此可见,无论是附件一国家整体,还是工业化国家,在2012年之前,都不可能满足议定书的减排要求。在京都时代,发达国家根本没有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区别责任。加之,在巴厘路线图中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实质义务。事实上,这意味着区别责任已经名存实亡,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完全退向共同责任。这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原则,国际社会15年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倒退到了1992年之前。
  最后,资金和技术。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是区别责任第二类内容,巴厘路线图对此也有提及。可是,只是笼统、含混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辅以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公约则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履约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履行资金和技术义务的程度。可见,15年过去了,在资金和技术问题上,发达国家不但一直裹足不前,而且出现倒退的迹象。
  根据公约秘书处2007年的研究,在2006—2030年之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每年所需资金为全球GDP的0.3—0.5%,或全球投资的1.1—1.7%。1,缓解资金。如果到2030年,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稳定在2006年的水平,全球每年需要资金2000—21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每年需要650亿美元。2,适应资金。最保守的估计为每年400亿美元,最高的估算将超过千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为每年280—670亿美元。目前,全球环境基金(GEF)承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职能。在1991—2005年间,全球环境基金(GEF)共提供33亿美元。可见,相对于巨额的资金需求,发达国家的供资只是沧海一粟。
  根据公约,发达国家的出资额是发展中国家履约的全部议定增加成本,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履约活动都应当得到资金支持。可是,并非发展中国家申请的项目都得了赠款,恰恰相反,被批准的项目只是少数。可见,“全部议定增加成本”的概念由国家层次的被置换成项目层次的,发达国家从量上极大规避了提供资金的义务。
  相对于提供资金,转移技术更是举步维艰。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声称先进的低碳技术由私营部门掌握,其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不能强制企业廉价出售相关技术。同时,通过国内政策限制民用高科技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另一方面,私营部门关注的是投资机会,而不愿意出售技术。这些因素完全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缓解和适应的先进技术,发达国家也完全未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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