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
谷德近
【全文】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期限在2012年结束,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将进入后京都时代。为了不中断这一进程,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包含各国具体减排指标的议定书必须生效。在此期间,各国政府必须完成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为了保障如期完成艰巨的谈判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国际社会期望2007年12月的巴厘会议首先确定一个总体目标和谈判时间表,即形成所谓“巴厘路线图”。在最后几小时内,巴厘会议通过了一份几经修改的文本,正式名称为“巴厘行动计划”(Bali Action Plan)。可是,该文件删除了发达国家减排的总体目标,并为发展中国家设定了新义务,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全新发展趋向。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指导,为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鉴于全球气候系统的整体性,各国都有义务采取实际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这是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承担区别责任,率先采取实质行动。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三类:附件一国家、附件二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三类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附件一国家指工业化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这些国家应当个别或共同采取行动,使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由于公约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减排,同时,这些国家的排放量逐年上升。因此,为了实现公约规定的目标,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之间,附件一国家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并分别为这些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指标。附件二国家是附件一中的工业化国家,这些缔约方除了承担减排义务外,还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即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用于补偿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的全部增加成本,并向这些国家转移用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仅仅承担研究、监测、报告、宣传、培训教育等一般义务,当然也可以自愿减排。
可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对传统国际法对等原则的重大突破,这一原则的实质国际法渊源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历史责任。发达国家长期的高消耗生产方式和高消费生活方式给全球环境造成了较大压力。自工业化以来,对于全球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量,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贡献率分别是78%和22%,由此引起的温室效应,前者是后者的8倍(贡献率分别为89%和11%)。作为议定书基准年的1990年,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世界水平的一半,不到美国的1/10。第二,现实能力。发达国家掌握了大量可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技术,并且其经济和技术优势是以从发展中国家大量、廉价获取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第三,具体需要。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是经济、社会发展,并且,贫困也是环境污染的根源。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与其优先事项相悖的额外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