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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15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75-7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对于有学者提出“良法的目标仅仅是建立和谐之美的秩序”(参见郭哲:《论良法之美》,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7年第1 期)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这只是指出了良法的最基础的目标,事实上,良法乃至一切法律,除了秩序这一最基础的实质目标以外,还有其他更进一步的价值追求,所有对法的道德价值追求,都是实质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7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韦伯将形式合理性法律分为两类:逻辑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和附带的形式合理性法律。所谓逻辑的形 
  式合理性法律,其特征是:(1)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都是基于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2)通过逻辑方法创制的实在法抽象规则可以为每一个具体情况提供判决依据;(3)实在法构成一个天衣无缝的规则体系;(4)每一个社会行为都可能也必须是构成对法律规则的服从、触犯和适用。所谓附带的形式合理性法律是指为固守法律形式主义,往往导致对法律文件和法律语言的曲解和诡辩,却不带来法律的精密化。参见王振东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146-14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莎士比亚名作《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丑恶表演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陈金钊:《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郑州),2007年第1期。 
   周旺生:《法理探索》,5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见上书第545页。 
   见上书第549页。 
   见上书第548页。 
   见上书第547页。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25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20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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