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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自然法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John Finnis则认为:“自然法理论在理论上或教育意义上都不必有‘恶法非法’的断言。”参见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27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参见喻中:《七旬圣贤的境遇: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政法论坛》,2006年第6 期。 
   孔子所创立的儒学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学界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作为立法家当之无愧。但康有为认为孔子既是立法者,又是立宪者,《论语》就是宪法,当为一家之言。 
   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苏格拉底之死这一西方历史上最早的冤案。据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在《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等著作中记载,公元前399年的春天,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原告包括三人,他们分别是悲剧诗人迈雷托平、修辞学家赖垦、民主派政治活动家安匿托士。他们控告苏格拉底所犯罪行一是渎神或慢神,二是蛊惑败坏青年。为了审理这个案件,雅典城邦依法组织了一个包括501人的审判官团队。审判官团队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281张赞成票对220张反对票,从而对苏格拉底做出了有罪判决。关于刑罚方式,原告的建议处以死刑,审判官团队决定采用原告的提议,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历史证明,这一判决是西方历史上第一司法冤案。但苏格拉底在作出无罪辩护,进行申辩以后,服从判决,饮鸩而亡。 
   参见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1-2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参见王振东:《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寻踪》,载孙国华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20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参见朱峰:《法律实证主义的命题研究》,《法学论坛》(济南),2006年第6期。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209-21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同上书,210-21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65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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