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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

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


王振东


【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如果说良法理论催生了实质法治,那么,恶法亦法理论则催生了近代形式法治。恶法亦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价值表现为:它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问题。归根结底,最根本的还是寄望以此解决中国法治的生根问题。有鉴于此,法学理论应从浪漫主义转为坚持法律保守主义。
【关键词】恶法亦法;形式法治;法律保守主义
【全文】
  在西方法学理论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当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彻始终。在这一亘古及今的理论大论战进程里,涉及人物之多、理论探索之深、对西方法治影响之巨都是需要很好梳理的。一般来说,自然法学作为价值法学理论,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 [2],分析法学更多的主张“恶法亦法”。当然,这是从总体上判断的,如果深究一下,问题也不是如此简单,其中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比如:恶法亦法理论的思想源头在哪里?是不是所有分析法学家都主张恶法亦法?究竟是恶法亦法理论对促进法治有利还是良法理论对促进法治有利?恶法亦法理论在当代中国价值几何?该篇小文限于篇幅,不打算统涉所有相关问题,而是仅围绕恶法亦法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价值略发管窥之见,就教于方家时贤。
  一、恶法亦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相较于理论界对良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恶法亦法理论的研究和思考是略有欠缺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可以从历史线索中轻松地指出亚里士多德是良法理论的奠基者,并能够普遍达成共识,而对于恶法亦法理论,直到现今,人们也很难明确肯定其形成的确切标志,为此,我们必须从历史寻踪开始。
  (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
  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历史源头,有两位比肩而立的思想大师,这就是孔子和苏格拉底,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以“述而不作”的方式,厘定了中西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历史走向。他们的不同点在于:孔子是人间的立法者,是传统习惯、社会规范与是非标准的传承者、提炼者、制定者;而苏格拉底不是某种传统文化的守护者、捍卫者,他是一个秉承神意的使者,是流行观念的质疑者,是人生价值的省察者,是德性智慧的提倡者,是酣睡同胞的唤醒者、劝告者、责备者 [3]。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昭示未来:他虽然并不像孔子那样作为人间的立法者而流芳百世 [4],但他以慷慨赴死的凛然 [5],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并因此名垂千古。
  本文作者之所以坚持认为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并不是说苏格拉底对恶法亦法理论有多么系统清晰的理论论证,而是因为苏格拉底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其实,在当时,苏格拉底有三种方法可以免除一死,第一,审判之前流亡境外;第二,审判过程中承认有罪并向原告说些悔改的话;第三,判决之后、执行之前的一个月内设法逃亡。只要选择了其中的任何一项,苏格拉底都可以继续活下来。然而,苏格拉底没有做出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选择,而是选择了死亡。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的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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