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曹艳芝
【摘要】对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法学对人权关注程度的改变及对生命、健康、身体内在价值的认同。我们就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探讨,对实践中大量涉及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另外,鉴于我国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多且不全面,建议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侵权行为法,规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
【全文】
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的精神损害,德国一般称为“痛苦金”、日本为“慰谢料”、中国台湾地区为“慰抚金”或“慰藉金”,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抚慰金”。
对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很长时间,对国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认。如1982年交通部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最高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公布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2],肯定了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扩大了《
民法通则》第
119条的内涵。 [3]从司法实践上突破了人身伤害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禁区。2001年3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历程反映了法学对人权关注程度的改变及对生命、健康、身体内在价值的认同。
一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