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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之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一)工伤认定
   根据前文所述,“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
  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①事故发生;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0日内)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③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材料直至完整;④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答应签订也总是推迟签订,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呢?理论上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有工友证明即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因为目前很多工人担心替工友作证后遭老板报复或被开除,迫于生存的压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记录,有关的书面记录也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工伤受害者难以获得出工记录,这就为工伤职工的举证带来一系列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其二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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