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如未经许可,私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则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另外需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项目具体包括:①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②伙食补助费;③转院交通、住宿费;④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⑤由单位负责护理。
(2)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是《
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一项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该《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可见工伤职工除停工留薪待遇外还有生活护理待遇,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因工致残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是指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下降程度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一般包括:①劳动能力鉴定费用;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按月支付伤残津贴;④生活护理费;⑤辅助器具费;⑥异地安家补助费;⑦旧伤复发待遇;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⑨伤残就业补助金;⑩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职业病的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停工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所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一般来说,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