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保险事故范围
工伤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工伤范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完善而逐步扩大。我国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工伤事故范围进行了界定,第
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虽然本条例已明确规定了属于工伤的一些具体情形及排除情形,但是并未对工伤作明确界定,因此只能将具体情形及排除情形作为参考,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必然带有较大的任意性,如“因工作原因”,由于工作范围一般不明确,弹性大,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在判断时尚无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判断何种情形下才属工作原因或不属工作原因,就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
(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就是指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或死亡时,其本人或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因为肢体、器官的损伤或丧失生命这种对劳动者个人的巨大损失,既不可以任何形式‘换回’,又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因而,工伤发生后,仅仅是一种‘补偿’,主要是以现金形式体现。” 适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多样,根据我国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之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