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公约”的摔落: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引导
福柯认为:考量一个国家权力,最佳的地方应当是权力的末梢,因为这是权力的“边缘地带”。而少数民族地区恰恰就是一个边缘地带。在这里,国家的控制力被削弱到最低限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统治信条大打折扣。在这里,占主导地位是风俗习惯。在电影里,就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场景:一山寨制定了村民公约:“外村的牲畜若吃了我村的庄稼,我们有权扣留,并转为我们的私有财产。”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这明显的不合法。但类似的乡规民约,在西部尤其是在聚族而居的少数民族地区,可谓是屡见不鲜,几千年来,他们都是靠这个来自己管理自己。客观的讲,许多的村规民约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有的甚至已经演化为陋习。虽然解放后许多不合法的乡规民约都被废止了。但是传统总是有它独特的生命力,并不因国家权力的干预而完全绝迹。从法学上讲,这些乡规民约都可称作为“民间法”。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老冯他们所代表的以国家权力面貌出现的“国家法”。如果二者发生了冲突,如何将民间法纳入国家法允许的轨道上来运作?
这是个尖锐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个“边缘地带”,基本上是一个法律无涉的领域,法庭与少数民族之间、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微妙而复杂。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习惯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会在司法过程中顽强的表现自己。而一旦处理得不好,则会损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抑或损害法律的尊严。例如,阿洛就因为在婚宴上说该“村民公约”不合法,岳父一气之下就否定了这场婚姻。但他坚信婚姻自由的原则,毅然决定带着新娘逃走,但这一举动的后果是导致了整个山寨不再承认法庭。但是,在这样一个封闭、落后的地区,面对“村民公约”这样明显不合法的事件,如果法庭视而不见,那么法律将永远在原地徘徊。而且这也有违法律人的职业准则,毕竟在现代社会,只有在国家法的允许范围内,民间法才有存在的空间。而老冯在婚宴上,凭着酒兴踩掉了村民公约,实际上是法律跟乡规民约的一种力量的较量,最终的结果当然是国家法获胜。
在西方,法官不能主动的干预社会生活,只能消极等待着老百姓前来告状,即使发现了违法的事也不能声张。许多海归派将这种做法奉为经典,在国内进行大肆宣扬。我们不可否认其内在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在盲目的移植西方的理论和制度时,他们是否考虑到了与中国传统的良性互动?是否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拿刚才的例子来说,如果按照西方的做法,法庭则只能将案子上报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出面干预解决。但老冯却凭借自身的权威,直接的将该村规民约否定掉了,这是明显的越权,到时候肯定会接受一系列的违宪审查的诘难。他为什么这样做?原因就在于他骨子里的家长主义所带来的责任感。作为国家权威的代表,他有责任、有义务去引导着农民。如果法官采取司法消极主义的做法,对此类违法事件置若罔闻,对本已脆弱的中国的乡村法治建设,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我一直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机械的法条主义者是不能解决中国问题的。如果一切都按照西方那一套,实现法治的目标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电影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司法必须有所作为,它可以采取一种中国式的审判模式,法官有责任去引导人们向着法制化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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