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中,导演非常巧妙的安排了老冯与阿洛的组合,可谓匠心独具。老冯是个泥腿子出身,基本上没什么文化可言。在他求学的那个时代,社会运动永无休止,人们的温饱都成问题,接受教育自然是奢谈。老冯在教育上算是蹉跎了岁月。但是,长期在农村生活、工作的经历,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民族民风的深刻洞悉,练就了老冯在办案上的非凡技巧。一旦面临突发事件,他能很快地做出判断、处理,并让人心服口服。
而阿洛则与老冯成鲜明对比。他念过大学,是正宗的法律科班出身,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这三名法官中,他是无可否认的法律知识上的权威。他也具有法律人那强烈的职业精神,例如在得知杨阿姨即将退休之时,他立马表示他将在这条崎岖的小路上走下去,让国徽永放光芒。可以说,他代表了中国法院的新一代法律人,暗示着法院已经出现职业化的萌芽。但若因此而认为他亦是社会的权威,则是对阿洛形象的一种的误读和误置。他虽然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但缺乏对社会生活的深刻体验和理解。因此与老冯相比,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手法上还显得比较稚嫩。
这暗示了中国的基层法院目前正面临一个转型期:从泥腿子法官向职业法官过渡,而且这种转型期估计还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新老交替的转型期往往是矛盾最复杂的时期。老冯与阿洛,两人生活背景的不同,造就了他们在办案方式上的差异。电影展示的两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第一个案例是个侵权案件。一头猪翘了一农民的祖坟,该农民把猪捆了,堂而皇之的抬着猪闯进了刚开庭的“法庭”,提出两项要求:一要赔两头猪,二是要猪的主人办一场“法事”,否则老祖宗不得安宁。老冯按照当地的风俗以及往日的办案经验,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他觉得,当地的风俗即使与法律的精神不一致,也应当予以尊重,否则会引起更大的骚乱。而阿洛则立马站起来反对,理由是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这差点让老冯下不了台。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离婚的:在鸡肚寨,一对老夫妻要求离婚,女方根据当地的民族风俗要求法庭把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判给自己。老冯认为这是合理的,在少数民族地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如果不对离婚进行一下遏制,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阿洛则认为,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案件是以男方选择不离婚、两人和好如初收场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从判案的策略来看,似乎老冯要略高一筹,因为他所提出的方法更能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如果按照西方的法学理论,老冯肯定是要被议会罢免的,因为阿洛的做法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但职业化法官并不因此将立马取泥腿子法官而代之,因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时机尚未成熟。事实上,老冯何尝不知道这样做不合法律的精神?但是,在他那貌似简单的选择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看去,中国基本上是乡土性的”。电影中法庭的管辖范围:鸡头寨、鸡肚寨、鸡尾寨,就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绝、市场经济影响微弱的“乡土社会”。还有一个更为复杂的因素:这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是“乡土社会”中的“乡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农民们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在这个社会里,甚至于文字都成了多余的累赘,因为村民无需通过文字来交流。道德、民族风俗、长老统治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成了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里基本上是个法律无涉的领域,“无讼主义”意识在这里拥有最顽强的生存土壤,司法对他们而言,是一个泊来品。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中行使司法权,必须小心谨慎,如履薄冰般的运作。因为任何一场诉讼都将或多或少的牵涉到法律与民俗之间的冲突,一份判决书的背后体现着世界上最复杂的利益博弈。西方学者韦伯有个著名的“机器人法院”理论:“法官就是一台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书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一点点的理由。”但这种完全不考虑民族风俗、具体情况的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施行根本就是不切实际。要想在这样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站稳脚跟,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一些风俗,获得民众的认同,甚至于对民俗做出一定的妥协。若法官只是死板的恪守法条,不能很好的处理社会矛盾,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费孝通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果真如此,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形成法律与民俗二维的紧张局面,甚至于法律被民俗所抛弃,社会转而回到落后的原始状态,那些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成果也将付诸东流、丧失殆尽。例如在电影中,村民们为了抗议阿洛的抢亲行为,宁愿放弃彼此的争斗,也不愿接受法庭的调解。此时,可以说法律在此时此地,已经是全面撤退,法律在民俗面前败下阵来。因此,看完整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老冯的办案方式大有曲线救国的味道,这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巧的表现,而阿洛则仅仅是一个法律教条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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