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相比,英格兰银行一向颇为谨慎,不愿过分干预市场,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如果英国的金融机构坚信,在因突发事件陷入困境后会得到英格兰银行的救助,那么它们就会倾向于从事风险过高的业务活动,英格兰银行力图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在危机的早期,英格兰银行只是通过紧急贷款机制(emergency loan facility),以6.75%的惩罚性利率(panel rate)对外提供资金。
三、最后贷款人
英格兰银行最初并不愿意为市场提供巨额的流动性支持,但后来却宣布从2007年9月最后一周开始为银行间同业市场三个月期限品种提供100亿英镑的资金。随后,英格兰银行向英国议会下院财政特别委员会(Treasury Select Committee)报告称,针对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持续性问题和诺森洛克银行危机,英格兰银行已决定改变原有关于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看法。
英格兰银行传统的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 LLR)政策是,只有在某家银行的破产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者金融体系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才能够进行干预。本次金融市场动荡伊始,英格兰银行并未立即出面干预,正是这一政策的体现。许多评论家还曾经指出,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为金融市场提供了过多的资金支持,既无必要,也有为次级贷款的借款人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过失“埋单”之嫌。在上述情形下,英格兰银行作出任何决策都是非常困难的。
早先,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既包括为市场提供普遍的流动性支持,也包括对个别银行进行救助。按照古典的最后贷款人理论,中央银行应当为那些具备偿付能力但流动性暂时不足的金融机构提供支持,但被救助对象应提供全额担保并按惩罚性利率支付贷款利息,以限制使用此类贷款,从而避免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救助形成依赖。十九世纪时期,亨利·桑顿(Henry Thornton)[③]和沃尔特·巴杰特(Walter Bagehot)[④]在各自的论著中,先后阐述了上述原则。
现代的最后贷款人理论始于1890年爆发的“第一次”巴林银行(Barings)危机。当时,巴林银行因阿根廷贷款问题而面临破产,英格兰银行前行长威廉·里德迪尔(William Lid-derdale)说服英国财政大臣和首相同意英格兰银行实施了一项救助计划。此前,欧沃伦·格尼银行(Overend Gurney)于1866年倒闭,但英国政府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来,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的次级银行危机(secondary banking crisis)和1984年的约翰森·马塞银行(Johnson Matthey Bankers)事件[⑤]中,英格兰银行都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是,英格兰银行却坚持认为,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事件和1995年的巴林银行危机并未引发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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