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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

  我们认为由于外挂、私服类型不同,侵犯游戏服务器或游戏知识产权的方式不同,导致对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也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外挂、私服归入某一种罪名进行刑法处罚。但综观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没有能够适用的条款。
  1、通过黑客手段侵入运营商的服务器端,进而复制游戏程序,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我国目前刑法设立该罪的适用范围过窄,即该罪的保护对象仅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三类特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信息系统。游戏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类,故无法适用本罪名。
  2、通过反编译游戏的客户端程序,修改源程序,得到的外挂,由于有反编译行为,必然破坏了游戏的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属于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未包括破坏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因此不能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同时修改源程序行为,是一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的修改”,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求须达到“后果严重”,才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一般认为,“后果严重”,是指使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受到破坏,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重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等。因此也无法将其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对于作弊类外挂,由于行为人仅是利用游戏服务器判别数据的缺陷,未对原游戏程序的修改或复制,也没有侵入游戏服务器,不存在修改的问题,与传统意义上刑法286条规定的“修改”完全不同。因此无法适用刑法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三、法官解释功能的发挥与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完善
  经过分析,我们看到仅依据现行刑法,无法规范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外挂、私服类网络犯罪行为。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可以将发挥法官在边缘刑事案件中解释功能与加强网络犯罪立法结合起来。在无法进行新的立法时,充分发挥法官的解释功能,待时机成熟尽快进行相关立法。
  (一)、发挥边缘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解释功能
  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是一个全世界都面临的难题,这与网络技术、网络社会发展的超常迅速有关。这种立法 “缺场”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也不可能靠不断的颁布刑法修正案来解决。因此在网络犯罪立法中我们首要发挥的是法官在边缘刑事案件中的解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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