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

  可见,台湾地区刑法经历了将电磁记录当作动产看待,适用刑法各分则条文,而后作为计算机犯罪处理的转变过程。我们认为,表面上看,修订后的法定刑与原来相比是减轻了,看似放纵了犯罪,其实不然。因为,这样的立法不仅回避了虚拟财产是不是财物的争议,保证了立法体系的统一,还体现了现代刑罚结构“严而不厉”的发展趋势,以及“宽严并进”(类似我们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扩大网络犯罪的犯罪圈之同时,降低了刑罚以及入罪门槛。所以,借鉴我国台湾立法模式,在我国内地还没有法律上对QQ号码以及虚拟财产作出规制之前,通过修订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内容,便可对此类犯罪做出快捷的应对。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未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以及配套的虚拟财产评估、交易体系等形成之前,鉴于目前我国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形势的日趋严峻,为保障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新成长,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形式,在刑法典中将虚拟财产作为电磁记录进行保护,增设妨害计算机使用罪。相关的立法,在日本也有。日本于1987年修正通过其刑法7条之2“所谓电磁记录,系指利用电子方式、磁气方式等,人之知觉无法认识之方式所制作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资讯之用者”、第161条之2第1、2、3项有关不正做出电磁记录罪(第1项为私的电磁记录、第2项为公的电磁记录)及不正使用电磁记录罪(第3项),惟须以使人之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
  二、外挂与私服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逐渐成形成规模,已经形成了颇为引人瞩目的“网游经济”。根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外挂”、“私服”等与其紧密相关的违法行为逐渐增多,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2月,我国网络游戏厂商接近300 家,其中游戏开发商约为 150家,仅次于韩国而位居世界第二,网络游戏产品已达近200款。而根据我们在网络上进行的随机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可以找到外挂和私服的身影,在有的游戏中甚至有泛滥的趋势。以2006年度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中发布的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前15强网络游戏为例⑤,每款外挂、私服数量都超过20个。其他排名较后的网络游戏的外挂数量也比较多,仅金山公司的《剑侠情缘网络版》和《封神榜》的知名外挂分别就有2款和5款;而北京华义联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石器 时代7.5版本——精灵的召唤》的私服则有57个 之多,大大超过该游戏的服务器数目。可见研究外挂、私服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确定追究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外挂与私服类型分析
  外挂是指在电脑运行中,一个程序由于某种事件的触发而得以挂接到另一个程序的空间里。外挂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是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常用的触发事件有键盘触发,鼠标触发,消息触发等。挂接的目的通常是想改变被挂接程序的运行方式。现在的游戏外挂就是将外挂程序挂接到游戏程序当中,通过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而实现各种功能的增强。在网络游戏中,它专指各种作弊程序。由于外挂的强大功能,使得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和价值观几乎被完全颠覆。目前几乎到了“无网络游戏不外挂”的地步。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日趋流行,“外挂”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地下产业。“外挂”程序的制作、流通逐步走向了体系化、规模化。“私服”是指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设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器。最初的“私服”只是玩家按照自己的需求来修改游戏体系和规则,纯属个人行为。但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快速发展,“私服”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从个别私服商的盈利性行为逐渐扩大成为一个产业联盟,并朝着整个产业纵深的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条畸形的产业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