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按不同数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刑法第
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
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上述规定表明,毒品数量是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的基础。毒品数量越多,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侵害越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越大,同时也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更大,罪责更严重,量刑就应该更重。同时,相同数量的毒品,次数越多,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更大,量刑也应该更重。
正是这样,我国刑法对不同数量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我们就看到了一处最为典型的犯罪量刑标准的量化规定,不同的数量对应不同的法定刑阶梯,毒品数量和
刑法轻重的一一对应。
我们还需要讨论的是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多行为、多对象的选择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多对象的犯罪,这就导致确定毒品犯罪数量问题复杂化。我们在此就对不同行为、不同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再进行一下讨论。
(1)同行为同种毒品。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毒品犯罪故意,连续实施针对同种毒品的犯罪,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即
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以一罪论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如多次贩卖海洛因,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等。这种情况是毒品犯罪里面数量认定的最为典型最常见也是最简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