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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毒品犯罪量刑基准初探

  我们把这个意见的规定同以前的常规毒品的数量规定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来,不同的毒品的数量规定存在多大的差别。这个新的意见考虑到氯胺酮、美沙酮、安眠酮这3种毒品的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对于3种毒品,确定了高于海洛因折算量的数量标准。三唑仑(海乐神)、氯氮卓(利眠宁)、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溴西泮等5种毒品,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的精神药物。其数量标准则是按照毒品的药理学分类及其与海洛因折算的数量确定。
  所以,毒品种类是决定对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查明行为人犯罪所涉案的是哪种毒品,这是对行为人正确裁量刑罚的基础。作为我们刑事审判法官来说,常见毒品的犯罪是很熟悉了,比如对鸦片、对海洛因的定罪量刑是轻车熟路了,需要特别注意的就在不常见毒品的犯罪上面要特别小心,新的意见里面出现的新型毒品需要更加注意,对毒品种类的疏忽可能会导致很重大的量刑失衡。
  毒品的纯度问题启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就是一个毒品的种类问题,不同纯度的毒品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是一样的毒品。毒品的纯度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可能存在影响。我国现行刑法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不再以毒品的纯度作为一个定罪量刑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作出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含量鉴定结论。对毒品是否应该作含量鉴定,国外做法也不一,同处一个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英国刑法就要求作含量鉴定,美国刑法则不要求作含量鉴定。虽然我国现在刑法规定对毒品含量不作鉴定要求,但从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性大小来衡量,显然高纯度海洛因更容易使人成瘾,对人体健康危害性更大,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司法实务中存在许多与毒品含量有关的情节,仍是法官在决定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如,不同行为人贩卖同样数量的海洛因,对贩卖低纯度海洛因的量刑应该较贩卖高纯度海洛因的量刑酌情从轻;又如,行为人购进一定数量的高纯度海洛因,加工成低纯度海洛因后再予以贩卖,对行为人应该以最后出售数量决定量刑幅度,但量刑时应予酌情从轻;再如,当前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往往都是高纯度的海洛因,而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海洛因含量都很低,一般都不会超过20%。毒品在流向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含量只会越来越低。所以对贩卖毒品犯罪越处下线的量刑应该较越处上线的量刑酌情从轻;等等。《座谈纪要》规定: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规定同样体现了毒品纯度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最新的三机关意见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iii]”毒品含量的鉴定其实就是毒品纯度的问题,因此在死刑的问题上,毒品纯度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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