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毒品种类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毒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毒品的药理及成因,可将毒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属于麻醉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均是常见毒品犯罪主要涉及到的毒品种类;二类属于精神药品,如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抑制剂、引起中枢神经产生兴奋作用的兴奋剂、使人产生幻觉的致幻剂。不同种类毒品的药理及成因决定了不同毒品的危害程度,也就使得不同毒品具有不同的
刑法评价。
毒品的种类很多,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修正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分别附列有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认定的毒品和制毒物质的种类表,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受管理的天然毒品和人工合成毒品达150多种。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①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待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②可卡因和可卡叶;③大麻;④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⑤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毒品分为八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西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幻剂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使人形成瘾癖及解脱瘾癖的难易程度、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之所以有必要把毒品进行上述的多种分类是其意义的,在
刑法上的意义就是其社会危害性不一样[ii]。不同种类的毒品,因成分、药理不同,决定了使人形成瘾癖及解脱瘾癖的难易程度不同,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也会不同。
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毒品种类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以前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什么是“数量大”什么是“数量较大”的时候就对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最新通过的《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认定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
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