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盲区——对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现象的反思
Blind area in the argument——rethinking to the phenomenon of the identifier not giving evidence in Chinese court
申柳华
【全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进入审判领域的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也日益专业化,这使得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经验知识的积累已无法胜任审判活动的需要。这在客观上要求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的问题、超出法官知识背景外的问题由专门的本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做出判断,以弥补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欠缺,而法官则专职于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就是说,在现代诉讼中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至最后影响到被告人的实体权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问题,例如对杀人凶器上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指纹的同一性认定。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现代诉讼中一方面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成为决定案件胜负、攘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因此往往成为控辩双方重要的证据和争论的焦点,成为决定被告人重大权益乃至生命是否被剥夺的关键。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关键性的人物往往在法庭上成为“隐形人”,他们对该关键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及得出结论的过程是通过控方或法官的口中“读出”,以一张鉴定书为载体,庭审中乃至判决完毕交付执行,被告都无法见到这位关键性的神秘人物,更谈不上对他所做出的决定其重大权益的结论提出质疑与询问。法庭辩论一旦遭遇到鉴定结论就嘎然而止,可以说辩护权的行使在这里遇到了暗礁、进入了盲区。这不是笔者在危言耸听,也不是笔者精挑细选在中国数千个法院中找出的个别现象。据有关学者调查表明“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5%,绝大多数鉴定结论都是由控诉方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结论的方式进行调查”①。最近有人在江苏省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江苏全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还不到1%②。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95%以上的案件鉴定人是不出庭作证的;95%以上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当庭就鉴定结论向鉴定人提出质疑,并就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鉴定人资格等问题与控方展开辩论;95%以上的鉴定结论是在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流于形式的情况下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的……对于这一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化问题,笔者力图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层层剥笋式的分析,期望能找到一些对解决这一问题有所裨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