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宪法学研究应该回归文本等方面达成部分共识,出现许多关于文本研究的方法论和运用文本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理论成果。
尽管对
宪法解释、宪法规范、
宪法文本等基本概念各自的理论内涵还存有一定争议,但在强调宪法学研究应该回归规范,必须以规范为中心,重视宪法规范或文本的价值等方面,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长期以来,
宪法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充分满足现实发展的要求。如何发挥
宪法文本或规范的应然解释力,是宪法学者承担起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同时既有利于
宪法作为一种最高规范回应现实需求,又有利于完善
宪法的实施之道。宪法学研究必须回归文本,既是宪法学区别于政治学等学科所具有的法的属性决定的,也是保持宪法规范的安定性价值[⑨]的需要。学者们既对宪法学研究为什么要回归文本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也善于运用文本的方法分析
宪法理论及生活中的
宪法事例。
三.宪法学方法的运用与现实的
宪法问题
2007年宪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继续探索宪法学研究方法,以此确立区别于其他法学和政治学的宪法学方法;另一方面是促进方法、问题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强化了方法论的实践价值。
(一)宪法学方法与体系的研究
谈及宪法学方法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指的是宪法学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
宪法的根本法的属性和学科特点,以此方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方法。正如拉伦兹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将法学方法定位于法律学方法,进而认为法学方法就是指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法律论证的理论问题。国内学者一般是在这个层次上使用宪法学方法的,而且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宪法学要以文本或规范为中心,运用综合性的
宪法解释方法,或者对文本或规范的内涵价值作出研究界定,或者运用宪法规范或文本分析生活中的
宪法现象,如
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第二个层次指的是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从宪法学的研究路径或者工具出发,将宪法学研究方法概括为阶级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后来提倡的引入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实证的研究方法等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对
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第三个层次指的是宪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这种方法属于研究方法的范畴,具体深入到宪法学论文结构,探讨文章的论证技巧。如对研究方法所做的逻辑演绎分析、经验性分析和解释性分析的分类等。就2007年宪法学研究方法本身的研究看,有三种研究成果引人注目。
一是研究宪法学方法的基础与体系。如笔者曾就2006年中国宪法学对方法问题的论文进行了梳理,并对部分论文中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宪法学要在开放和交流中逐步推进宪法学研究的综合化,并在规范和解释中加强宪法学的规范化的主张[⑩];有学者在论证有必要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进行自觉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宪法学必须构建以“辩护”和“发现”为共同目的、以概念与问题互动为内容、以多元方法之间的有效互补为特征的方法论的主张。[11]也有学者在考察宪法规范的价值判断何以正当的追问下,就如何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寻求理论的基点以及在中国语境下程序性商谈理论的运用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12]。
二是研究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如就
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有学者从
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研究了德沃金的道德解读[13],指出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
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而道德解读就是一种解读和实施政治性
宪法的特定方法,这种最终由最高法院法官所做的根据抽象的道德原则的解读,为长期的
宪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所认同,同时,这种解读受
宪法原则和
宪法整体性的双重制约。对于这种道德解读,也有学者指出了
宪法解释在逻辑上所暗含的
宪法具有抽象性、
宪法必须被解释等前命题[14]。也有学者系统研究了美国宪法解释实践中的结构解释的方法[15]。
三是探索了政治理论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等对
宪法解释的影响。有学者指出,由于
宪法文本的不确定性,
宪法解释中纳入政治的考量是不可避免的,同样的
宪法条款,在不同的政治理论引导下,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为了确保法的安定性价值,
宪法解释必须根植于本国的制宪历史、规范环境和
宪法文本去容纳政治理论论证的观点[16]。而对于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架构,有学者通过对布坎南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所发现的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出发点等的考察,指出“一致同意”和集体政治决策双层结构是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契约主义新宪政论是其核心内容,从而探索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不同于实证主义经济学研究路向的特质,以不同于仅仅局限于
宪法中经济条款的研究的全面的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方法来平衡强调应然的规范与实然的实证两种经济宪法学研究[17]。
(二)宪法学方法与
宪法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