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行政法的兴盛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中国传统行政法的冷落。虽然中国行政法学没有“古典史”[41],中国古代行政法体系的发达却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如果说在现代行政法学的初创时期,为了构建学科体系而划清与古代行政法的界线,甚至不惜否认古代行政法的存在,那么,在行政法学已经日益成熟的今天,我们是否有必要回过头来审视和研究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只要承认我们的传统仍然或隐或现地存在于今天的法律实践之中,谁又能否认研究中国古代行政法对于解决当今中国问题的意义呢?[42] 然而,除了法制史学者撰写的寥寥可数的几本著作[43],这方面几乎没有像样的研究。即使这几本著作,也很少进入行政法学者的视野。这种现象可以部分地归咎于传统的断裂,但缺少有针对性的研究也难辞其咎。
经过上百年、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的摸索和借鉴,中国行政法似乎不知不觉地形成了自己的品格。如果说初期行政法学著作,包括名为“中国行政法”的教科书,只是纸上谈兵地论述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44],那么今天的行政法开始具有释义学上的意义。特别是以《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行政法已经形成一套概念体系和规则体系,形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特定语境。任何引用西方行政法理论和制度来解释或者解决中国问题,例如有法不依、违法立法、司法不公,都可能遇到圆凿方枘的尴尬。本文的意图不是讨论比较法研究的意义和方法;这里只想强调,外国的经验有助于开启我们的思路,但中国行政法归根到底必须面对和解决中国的问题。
未来的中国行政法学是否有可能吸取两大法系、多个国家的智慧,积极回应中国问题,做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45]?进而,中国的行政法学在长期的移植和借鉴之后,是否能够给世界法学贡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
2006年9月定稿
附录1:早期的中文行政法著作(1902-1930)[46]
附录2:影响中国行政法的学者[47]
附录3:行政法学概念体系的继受(从美浓部、白鹏飞、范扬的著作到当代行政法学)[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