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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主体适格研究

  再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首先,在机关法人中,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它们也当然可以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其他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行政机关可以出资与他人组建企业,但它没有用于经营的财产,只有用于机关公务的预算经费,因此机关法人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并且中共中央也曾三令五申行政机关不得经商。其次,公司“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2]只要其对某项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资。第三,“其他组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人,一方面该其他组织原则上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与企业的其他出资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另一方面,该其他组织确实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出资处分权。
  最后,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该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未做约定的,所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过其他各方同意,并且所得收益共享。鉴于此,对用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首先要确认出资人具有用该知识产权出资的处分权,其次要对出资后共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尤其是他们对企业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比例、参与公司事务执行的权利与方式等。
  三、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承诺
  从公司法角度考察,凡出资标的均应具备确定性、价值性、兑现性和可流转性等适格性考察[3]。为了保证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安全,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也应当要求知识产权出资主体在出资协议中作出相应的法律承诺。
  (一)知识产权资本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承诺
  出资方应当保证其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为此,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应当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用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时,应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知识产权受让合同、有关该知识产权的技术特性、实用价值、发展前景、实施条件等有关技术文件,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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