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
1、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后公司的资本配置比例是否失调
我国现行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1993年
公司法关于“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限制,但是却增加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从而从反面限制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量化为产业资本后所占公司全部资本的比例应当有所限制。这主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不是公司经营的唯一要素,它只有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本有机结合、合理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2、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丧失后企业资本如何填补
现代企业作为资本的集合体,其信用基础寄托于其责任财产的真实和稳定。为此,在大陆法上有所谓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虽然未明确将资本三原则写进法条,但均将此精神贯彻其中。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要求公司成立后的动态过程中要保持实有资本额的相对稳定。假如公司接受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投资,那么该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有效期届满后,则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势必大大降低乃至为零,此时公司的资本必须填补,否则将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iii]。鉴于此,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对此事先作出约定,防止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三)公司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技术的开发和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要比普通商品耗费更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知识产权出资方不仅想通过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收回其研究成本并取得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希望以知识产权出资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自己技术上的垄断地位,不愿丧失其竞争的技术优势。为此,在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中,一些知识产权出资方常常利用其智力上的优势,对知识产权出资附加了种种不合理的条件,从而妨碍公平竞争原则。例如,知识产权出资方限制接受方对用作投资的技术进行发展和改进,要求接受方同时接受其本不需要的其他知识产权等,这种情况在以知识产权跨国投资的实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企业应当高度警惕,防止这类有失公平的现象发生。
总之,知识产权资本在21 世纪的资本运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对风险有足够的预见,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出资主体适格性的考察,并要求知识产权出资主体在签约中作出相应的法律承诺以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