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主体适格研究
On the Eligibility of Su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s
刘春霖
【全文】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知识产权的无体性,决定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财产投资更具复杂性。因此出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司的安全运行考虑,需要有一套科学、严密、可行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运行机制,以防范公司因接受知识产权投资而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文仅从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角度,论述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防范问题。
一、知识产权资本的风险分析
了解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的风险,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对此进行规制,预先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一)知识产权资本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1、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合法是公司接受其出资的逻辑前提。作为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倘若其是该商标权或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公司应当审查其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倘若其是该商标权或专利权的继受取得主体,公司应当审查其受让该商标或专利的合同书原件。作为专有技术的出资人,亦应向接受出资的公司出示诸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运用该技术已经取得的产品等证明文件并以足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身份为限。以计算机软件出资,出资人应当依法将其计算机软件向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向接受该计算机软件投资的公司出示登记证书[i]。出资人以诸如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等普通作品的著作权向公司出资时,亦应办理著作权登记,以证明其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能够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考察该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这是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的。一方面,我国《
商标法》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
专利法》为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规定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其结果必将导致该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设若该第三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成立,就同样会产生出资无效之后果。再一方面,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已令他人所掌握,从而使该技术丧失其应有的市场优势;用作出资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等等。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仅涉及以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出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过期的知识产权便失去了其投资价值,当然不能用来向企业投资。另外有两点需要注意,虽未过期但保护期将至的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新的相关技术或知识产权所取代,其投资价值几近于无;与此相反,一件商标已经使用的时间越长,往往价值越大,其投资价值越引人瞩目,只是切记及时续展注册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