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提供了一个案例:原告郭某对公安派出所的行政警告不服,向区公安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局逾期未作复议决定,郭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郭某申请撤诉,理由是区公安局答应将在近期作出复议决定。朱世芬(贵州省高级法院)《原告撤诉原因不当,法院不应予以准许》,载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姜世元、张晓明(大连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中的撤诉》,《人民司法》1990年5月。
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
韩勇《行政诉讼撤诉多的现象不容忽视》。
黄家万、郭乃军、吴荣生《浅析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撤诉》。
谢坚贞(瑞金市中级法院)《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1993-1998年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分别为16.7%、17.2%、17.6%、17.9%、18.3%、19.0%,同期调解率则为58.5%、58.4%、56.9%、54.2%、51.0%、45.8%,相应地,以判决结案的则只占23.3%、23.0%、24.3%、26.5%、29.5%、33.2%。
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
安徽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
这些行政管理领域内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可能更高一些。以1999年全国各类行政案件撤诉率为例:邮电89.7%,税务61%,烟草专卖58.8%,技术监督54.7%。
这是我从最高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口中听到的事例。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可以选择不撤诉;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是由法院独立审查决定,而与被告无关。
张树义、汤永进《在艰难中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综合分析报告》。
周志强(浙江省天台县法院法官),2000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新近试图通过提高审级来局部地改善法院和被告“级别”不相称的状况,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将由中级法院管辖。见最高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
有位法官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例子:D县公民张某去外省H市追索债务,被H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张某向D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H市公安局解除对张某的收容审查决定。张某遂以“已恢复人身自由,再打官司精力、财力不够”为由申请撤诉。法院对是否准许其撤诉产生了不同意见。这位法官在文章中主张“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依法裁判”,但没有说明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参见严如春(江苏省大丰县法院)《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否允许原告撤诉》,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我猜测,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是有可能的,因为该案“关系”简单,是非分明,而且被告在外省,法院“得罪得起”。但是,象这样法院完全不受被告羁绊的情形极少。
周志强,2000年5月16日。
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
谢坚贞《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谢坚贞《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志强,2000年5月16日。
马原《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王建宗(山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3月28日)》。
李国光(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在上海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3月10日)》。
例如,“对那些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的,上级法院要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及时指令下级法院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见曹世维(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在全省法院第四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4月5日)》(川高法62号)。有的地方甚至规定“七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定的,即视为受理”。见李国光《在上海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在我看到的材料中,至少有山东省、江苏省、黑龙江省、湖北省等几个地方就有明确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