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金融垄断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可能借助中国必须在国际法框架内实质地履行“资本流动自由化和利率自由化”义务,转移金融风险。目前,外汇管理中的经常项目已基本实现自由化,“十七大”以后,资本项目正逐步有序放开,金融垄断势力如何在资本流动自由化和利率自由化下游动将对外汇管理当局提出更严峻的挑战。
受次贷危机波动的负面影响,我国QDII和大多数外汇理财产品备受牵连。[40] 从汇率角度来看,加拿大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波及,2007年8月14日,加拿大元币值跌至14个月以来的最低点。[41]
第四、金融垄断对信用评级的影响。金融垄断诱发信息不对称,增加道德风险,造成信用体系缺失,社会未能充分掌握市场参与者信息以理性决策。在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趋势下,我国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金融机构极可能利用法律至今未对其严格信用评级的漏洞,实施战略延伸,控股非金融企业,进行非正当金融关联交易。此外,如果评级机构形成垄断,滥用优势地位,对资本市场的破坏力将更大。
次贷风暴中,由于占评级市场垄断地位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未及时调低抵押债券(Mortgage Bonds)和相关结构债务产品(Related Structured Debt Products)评级,诸多投资者质疑他们滥用垄断地位,没能迅速指出资本市场问题所在。2007年9月24日,美国国会表示已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进行调查。
第五、金融垄断对反洗钱的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形成垄断格局的金融机构未能充分提供市场细分的特定产品和服务,加之进入金融业的门槛过高,洗钱犯罪就有了适宜生存的“土壤”。由于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本质(Competitive Nature)是洗钱活动发生的重要风险因素(Risk Factors)[42],金融竞争制度的建立,能强化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减弱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的发生几率,有助于顺利打击洗钱行为。以美国为例,美联储在审查金融机构并购案时,并购公司(the Merging Companies)的反洗钱执行记录是必备的考虑要素。[43]
第六、金融垄断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同中国入世前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得到长足发展,但结构单一的弊端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很难跨过上市的高门槛,迫使后者只能转投间接融资。但寡占下的间接融资体系由于市场竞争力相对不充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多依据传统的“结构-行为-绩效”产业组织理论模式[44],偏重于投向信贷风险小且收益高的“大行业、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中小企业往往被排除在信贷资金供给之外,普遍出现的融资难便制约了他们长足发展。
四、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思路
就反垄断立法体系在金融业的反射历程来看,金融反垄断规范大多迟于反垄断规范出台,其主要原因在于反垄断规范是基础性规范,而金融反垄断制度必须承接反垄断规范出台,立法当局在充分考虑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价值后方能审慎制定。以欧盟为例,尽管竞争政策早在1958年就已实施,但其反垄断管辖权并未立即延伸至银行业,直至上世纪80年代,关于竞争的条约规章才被欧洲司法法院裁决为“同样适用于银行业的垄断行为”。如今,我国正积极探索设立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但无论是采取司法模式还是行政模式,欲援用一元行政抑或多元行政[45],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命脉的特殊地位应被给予特别关注。如今,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越来越引起世界的瞩目,而我国金融业也日渐注重通过并购、研发等战略提升行业竞争力。2007年中国十大并购案中,金融业并购净占五席[46],伴随着这些巨型并购对我国乃至是世界金融产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金融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也愈演愈烈。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业竞争逐渐渗透每一个经济角落,如何引导诸多强大金融力量展开充分、和谐、有效的竞争将是我国面临的全新课题,而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竞争执法机构无疑将首当其冲。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可以尝试采取不同的执法部门模式以协调与现存监管机构的关系,但由于金融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唯独金融反垄断部门不能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2007年3月起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甚至可能迫使美国经济衰退,并进一步拖累全球经济发展的次贷危机就为我国如何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敲响了警钟。[47] 长期以来,美国金融反垄断执法由司法部反垄断司和美联储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但这样的执法制衡模式虽然民主、独立,但却导致执法力过于分散,为金融监管漏洞的出现埋下伏笔。次贷风暴爆发前,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法定行政权未能及时覆盖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行为,所以没有在最佳时机有效地控制次贷隐患。因为次贷危机呈恶化趋势,美国国会于2007年11月15日通过《抵押改革和反掠夺信贷法案(Mortgage Reform and Anti-Predatory Lending Act of 2007)》,确定以美联储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当局履行对滥用及不公平信贷行为的查处职责。2008年2月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调查次贷危机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评级机构在抵押产品证券化过程中涉嫌滥用优势地位和欺诈等违法行为。[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