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凡对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做出除外规定均是出于对该国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考虑,而特别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是出于对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斟酌。
(一)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遏制通货膨胀和股市泡沫
金融反垄断制度的设置除能直接有效地保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能通过制度设计,潜在地遏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恶性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金融反垄断制度可以设置业务隔离网,禁止金融机构间资金的违规流动,从制度安排上达到控制流动性过剩,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和谐发展。这主要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全能银行而言,金融反垄断制度可在“经营者集中”规范内明确金融机构仅能实施合理控股行为,从而监控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当局可令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从而抑制股市泡沫产生;在监控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流动方面,当局也能通过监管银行资金违规注入非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防止过度投资对我国经济造成的通货膨胀压力。
金融反垄断制度还可以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遏制股市非理性发展积淀的泡沫。金融反垄断制度对此类操纵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考虑反垄断制度对证券和期货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禁止自然人或者机构利用其在资本市场的优势地位对证券、期货进行价格控制或者其他排他性控制行为。就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危害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操纵个股价格扭曲整个证券市场,使市场严重脱离证券基本面,最终形成股市泡沫[31],当股市达到资本瓶颈时,便导致股市大崩盘,若暴跌难以控制,势必会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被称为“中国操纵股价第一案”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涉及违规金额达54亿元,横跨北京、上海、浙江等20多个省市,牵涉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和1500个个人账户。该案引发2000年底中科创业大崩盘,损失50多亿公司市值,导致胜利股份、中西药业、莱刚股份、岁宝热电等“中科系”和“德隆系”等同类“长庄”集体跳水,甚至跌停,大盘一度萎靡不振,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金融业功能监管—执法机构设置的专业化标准
考虑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时,当局宜深入研究金融垄断与金融监管及市场发展之间的微妙关系,理顺可能存在的博弈,为设置高效、合理的执法机构提供支撑。
第一、金融垄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金融垄断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货币政策效率减弱。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相对小、利率未完全市场化,货币政策未能通过资本市场传导对宏观经济起到决定性作用,尽管眼下我国各界提倡“脱媒”的呼声很高,但现行货币政策仍主要以银行为主导,通过信贷传导。在银行业,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客观的寡头垄断格局[32],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反应迟缓、弹性弱,货币政策操作很难通过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地传导至公众。
从国际资本市场来看,次级抵押贷款由于带有掠夺性和优势地位滥用性而一直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高度防范的对象。在2007年3月刮起的次贷风暴就一度迫使美国、欧洲和日本央行实施应急性货币政策,采取向市场注资[33]、降低贴现率[34]和降息[35]等方式以避免流动性短缺。
第二、金融垄断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金融市场过度集中迫使金融风险难于理性释放。在金融竞争格局中,金融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效能的一个核心方式即是以反垄断为突破口,弱化金融机构间的依存关系以便最小化道德风险。[36] 随着金融竞争局面不断深化,金融机构利润减少的同时可能导致过度的风险承担[37],以建构自由、公平、和谐的竞争秩序为己任的金融反垄断体制,必是金融生态稳健循环的基础。
次贷危机中,由于美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弱化监管考虑而未对次贷进行及时、必要的监管,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无一幸免,均受重创。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8月表示,美国次贷危机正牵制全球经济增长步伐,预计2007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将下降到3%,全球货物贸易增长率将由2006年的8%减速到6%。[38] 美国银行2008年2月1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次贷危机使全球股市自2007年10月以来共损失7.7万亿美元,其首席市场策略师约瑟夫·昆兰(Joseph Quinlan)表示,这场危机是金融史上最严重的危机之一,破坏力远超过去几十年的任何危机。[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