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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

  2、透明度原则。CEPA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其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的原则之一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而透明度原则正是WTO体制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CEPA各方均是WTO成员遵循WTO这一原则理所应当,实际上它也应贯穿在机构安排的始终。它要求各机构必须及时公布有关的经贸措施、法规及政策等,保证经贸环境的可预见性和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求各机构都有相应的机构章程,严格依规则行事,杜绝暗箱操作。
  (二)确定CEPA的基本组织架构
  笔者认为,CEPA的组织架构宜分为议事与决策机构、行政性机构、专门主管机构三个层次:即委员会、联络办公室和职能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1、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作为CEPA最高级别机构的地位,负责把握CEPA 的整体运行和监督下属机构的运转。针对现有不足,可先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在组成人员上,保留现有高级代表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专家加入,尤其在涉及技术性、专业性领域时。其二,就其职能而言,宜作适当调整,有的放矢。笔者认为,委员会宜主要承担“立法”、“指导”功能,而将现行的“司法”功能下放给相关的争端解决工作小组(详见下文)。其三、在工作方式上,例会模式应逐渐过渡到常设性机构,即将委员会常设化。“会议型”组织模式在效率上的明显不足,使得曾经典型的“会议型”合作组织APEC也逐步向常设性组织过渡。同样,CEPA例会式的委员会固然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但简单的协商会议显然不足以处理各种事宜,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CEPA本身应设立某个高级别的常设机构。
  2、联络办公室。宜转为专门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性秘书性机构。笔者强调联络办公室的相对独立性。即作为CEPA机构体系中独立机构存在,在位阶上下属于委员会而非现在内地的商务部或香港特区政府的工商及科技局抑或澳门特区政府的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3、工作小组。应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的负责某一专门领域或事项的机构。依现实情况宜设立的工作小组包括争端解决小组、与标准相关的审查(如原产地审查)小组。 
  学界对有无必要设立专门争端解决机制有激烈讨论。笔者认为,区域合作的生存在于协定赋予的权力或协定保护的权利在遭到破坏时能得到应有机制的保护。争端解决工作小组便担负这一重任。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具体设计,学界也有相当讨论,在此不做细叙。需要强调的是,成熟的自由贸易区一般都采用法律方法来解决成员间争端。虽然CEPA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处于同一主权下,但并不能因此忽视港澳作为单独关税区、WTO成员而享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仅以政治、外交手段,以协商、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并不能有效保护各方利益,有悖于协议的初衷。
  设立与标准有关的审查小组出于两点考虑:第一,CEPA是针对港澳地区提前实施中国的入世承诺,应避免非港澳原产的产品、服务提供者“搭便车”享受优惠;第二,内地的国情尚不适宜无限制的开放,从CEPA对“服务提供者”条件和认定程式的详细规定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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