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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

  二、典型区域经贸合作的机构安排模式及启示
  各国经贸合作的机构安排模式有紧密高效与松散低效之分:前者组织架构完整且分工明确,规范科学,争端解决机制高效甚至有预防机制;后者组织架构不完善或者职能重叠,机构规范不严密,没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或是机制不完善或是软性的。对于在内地与港澳合作方面起重要作用的CEPA协议而言,应当以建立一套紧密高效的机构安排为追求目标。纵观较成熟的经贸合作组织无不基于其职能或区域特点,创制出各自独特的机构安排模式,其中许多方面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本文仅对CEPA有直接影响的成熟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为例。
  (一)典型区域经贸合作的机构安排模式
  欧盟是公认的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有着相应的高度一体化的组织机构模式: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各机构有各自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分工——如,具有立法权力的欧洲议会和拥有强制管辖权的欧洲法院。足见,欧盟已实现了完整意义的机构安排。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虽然只做了有限的机构安排——贸易委员会、秘书处、各种小组委员会及工作组,分别负责对协议的执行情况的共同管理,以及消除和解决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②]有学者据此评价其是一个机构不足的独特的一体化组织。[③]但北美自由贸易区却拥有独特的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即不同类型的争端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有5套争端解决机制,加上WTO的1套和国际投资仲裁方面的3套,共有9套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解决争端极其强调专家的参与,例如自由贸易委员会临时设立的争端解决专家小组,部长理事会可创建一个特别的专家评估委员会给理事会提出建议和分析。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贸合作的代表的东盟的机构安排,因其松散的组织模式的缺憾似乎更多给我们提供了告诫。从机构设置来看,东盟的机构种类齐全,甚至显得臃肿而效率低下。比如设在每一成员国国内东盟国家秘书处就无设立的必要,而许多专门的部长会议以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的形式来处理有关事务是不能与设立常设的机构的效率相比较的。[④]而且,一定意义上,作为决策依据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协商一致及“N-X”原则和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东盟1967年成立以来的成就远不如人意。这其中固然有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原因,但缔约之后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机制上的先天脆弱性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更是暴露无疑。“1997年金融危机中,东盟在经济应付上的脆弱性及‘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某些做法,亦暴露了没有核心、过于松散的经济联盟的严重缺点。”[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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