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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身份的“转换”与法律的困境——中国社会身份与契约关系再思考

  其实,隐喻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之中更为深刻的命题,即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无法抗拒的“现代化宿命”。就中国社会而言,也许不仅仅是如有人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有9亿农民,而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是在于人们能够深入体味到处于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实际的心理感受和思想观念转变,在于对此过程中对于社会事实和历史事实的深度把握,由此我们面对“现代化宿命”才能有所突破、有所精进。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既有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大推动,特别是曾经流传至今仍存在的思想启蒙,也有来自内部力量的缓慢发展,对中国社会中法律和社会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所谓“国际视野”的人权、法治、民主、文明话语,这种理解缺乏对中国社会与历史深层次的观察和体味,法律的生命在于它所植根于的那个民族、社会以及文化传统。或许对于人类社会过于盲目的自信,不是一种理性的表现,而这种对于人类社会悲剧性生存图景的无视,更是致使这种理性带有侵略性和攻击性。“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无论它源于何处,现在它已经演化为一种符号甚至可以说是公式,当然也许这符号本身也就表征了一种自大和狂妄的悲哀。而我更愿意认为这是对于梅因某种程度上的误读,他在古代法一书中写道:“我们的法律科学所以处于这样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由于对于这些观念除了最最肤浅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8]
  
2007年10月9日

  
【注释】作者简介:马亮亮(1986.09-),男,安徽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  
  E-mail:magezhi@gmail.com 
   
   
   梅因(Henry S. Maine):《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梅因(Henry S. Maine):《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页。 
   梅因(Henry S. Maine):《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页。 
   梅因(Henry S. Maine):《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导言第18页。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读书》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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