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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身份的“转换”与法律的困境——中国社会身份与契约关系再思考

农民身份的“转换”与法律的困境——中国社会身份与契约关系再思考


马亮亮


【全文】
  一、
  处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不免会沾染上一些浮躁之气,同时长期浸染其中的我们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内在的生活。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我们的确缺乏对于事实的仔细辨认,轻易就敢对一些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这些看法都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因而在思考问题时若能就历史事实与当下社会有相当程度的把握,大概想得就更透些,也更有底蕴和深度,或许也就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考验。当然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若真想对历史事实有一个确切地把握,这也是不易做到的。就以我所在的一个被称为“知识的殿堂”的大学里而言,居于其间寻觅一本学术专著(梅因的《古代法》)也显得十分困难,况且对历史事实的把握哪里会比仅仅是寻找一本学术专著更为容易,它需要的恐怕是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从而重新认识一个新的世界。
  近代著名的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Henry S. Maine,1822-1888),在他的著作《古代法》(Ancient Law),从对欧洲古代社会“人法”的分析和进行一番细致的比较法律社会学考察后,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分’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是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1]这一著名公式以及包含的革命话语,在其后的一百多年里争论不断,恐怕也是引用最为频繁的一段文句。然而,当我去寻找这本书的时候却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大学图书馆里可能是过于老旧的版本而不知遗落在哪个没有人知道的角落里以至于无法寻觅到,而书店的说法则是这本书早已经脱销了,幸好我在网上的一个二手书店淘到了一个1959年的版本。面对这本已经发黄的名著,我不禁感慨,这是否意味着“从身份到契约”的没落,作为符号化的现代理念虽然在书斋里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说已经广为流传,但作为一种观念和文化它或许并未丝毫达致人心。另外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更遭致了前所未有的观念、文化、理想冲突,在这个社会不仅仅充斥着诸如“从身份到契约”式的宣言书,更有来自后现代主义的解构和疯狂肆虐,它甚至容纳了前现代的种种特权现象以及官本位思想。
  梅因在《古代法》中极力反对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他明确指出:“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Law of Nature)或‘社会契约’(Social Compact)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2]因而他把目光转向了罗马法,以历史法学的基本立场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在《古代法》一书中,他认为“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概括在‘家族’关系之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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