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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为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基本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但限制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在实体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用后一种“限制”规范前一种限制,防范前一种限制不当损害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顾名思义,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不应该损害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本身。但在宪政史上,那种限制大于权利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国家可以运用立法等形式限制公民对基本权利享有的程度和范围,本应是宪法下位法的法律侵犯甚至剥夺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是一种真实的危险。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初,著名政论家米拉波就指出“人权宣言”中就隐含着这种危险,他说:“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会议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4]131 - 132另一位同时代政论家卢斯塔洛指出《: 人权宣言》中“‘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箍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4]132 列宁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表面规定人民享有许多自由,但又通过具体法律剥夺人民的自由。毛泽东辛辣地痛斥国民党顽固派“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丝毫的自由”[5] 。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二战后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限制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界线。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自己的国家,人民的国家理所当然应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理论与现实并非总是完全一致。斯大林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言论出版自由曾有一段很有名的批判,他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出版社、报纸等机构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劳苦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只是表现为法律纸面上的权利,不是真实享有的权利。斯大林的批判有道理。在西方国家,由于大财团对出版机构的控制,由于劳动群众经济能力的限制,占人口少数的财团势力的声音往往压过多数劳动群众的呼声。斯大林接着提出,在社会主义的苏联,要对劳动群众的出版权给予物资保障,使之从纸面权利变为真实权利。苏联1936 年宪法据此规定了对劳动者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但斯大林和苏联1936 年宪法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问题:对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只能建立在出版真实自由的基础之上。苏联解体前的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一般被认为是传统派代表人物,批评苏联体制的基本弊端之一是执政党“垄断真理”。垄断真理,就是社会没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出版自由都没有,又遑论对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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