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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唐忠民;王继春


【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 (1) 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 (2) 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 (3) 明确化原则。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 (4) 司法审查原则。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
【全文】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
  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 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1] 。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 (1)平等权;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人身自由; (5) 宗教信仰自由; (6) 文化教育权利; (7) 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 特定主体的权利。对这些分类法,笔者只有一个不同意见:应将公民财产权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权利。公民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对抗国家不当侵犯,公民经济权利是以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为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是公民从国家得到受益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财产权与属于社会权的公民经济权是一对对抗性权利,将它们划为一类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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