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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权成为常识——重读《人权是什么》

  人权论题中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所有的人应该获得相同的对待,不能特殊和例外。但是,涉及具体的情况,如何理解和实现平等?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正如作者所说“有时候你不能做任何区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要区别对待。不同年龄、性别、种族”“在那些相关证明不平等对待合理正当甚至需要不平等对待的人们之间存在某种不平等时,不平等才是合理的”(见本书42页)比如,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男女平等问题,“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原则的不忠。”[3]无差别的对待的结果反而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笔者曾就此提出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相结合,[4]在美国,种族问题上的平等也与此种情形相似,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与隔离政策,造成了有色群体在教育、文化、就业诸多方面与白人存在的巨大差距,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如果在升学、就业,职位安排等方面不予以有色人权救济性的权利,在政策上给予该群体以某些优惠与让步,以补救有色群体因其历史的、社会的、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与白人之间的差别而失去的或者即将失去的平等与机会。托马斯.弗莱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再论法律上的平等与机会平等》两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平等问题的极大关注,其实,比较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观,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自由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异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5],其理论同样表达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除了掌握精深的人权理论与学说,托马斯.弗莱纳对整个人类充满关爱与悲悯的情怀。他对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弱势和边缘群体的人权的同情、关注和呼吁:少数人民族的权利、失业者、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人权、杀人犯的人权、避难者的人权等。
  此外,本书中也涉及到人权领域敏感而莫衷一是的问题,比如宗教自由、环境权、新闻出版自由、表达自由等。作者结合事例表达了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同时可以看作是对其他学者的关于此类问题进行研究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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