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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权成为常识——重读《人权是什么》

让人权成为常识——重读《人权是什么》


庞从容


【全文】
  如果有警察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进入你的住宅查看,你敢于拒绝吗?
  你所在的社区向你调查一些个人信息,随后你发现这些信息被集中在一个无所不包的数据库中并昭示给利用这些信息获利的人,除了愤怒你还能做什么?
  你的孩子不愿意穿着统一单调的校服去上学,你是说服孩子不要违反学校的规定还是向学校讨个说法?
  诸如此类的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你可能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些困扰。如果你读完托马斯.弗莱纳(Thomas. Fleiner)的《人权是什么?》,也许你会重新思考你所遭遇的原本习以为常的侵犯,并学会以人权的名义来主张你的权利。
  大众媒体几乎没有一天不谈论人权,但在我们的印象中,人权通常以抽象、晦涩和专业术语的面目出现在外交辞令、意识形态斗争或者学术刊物与报端等场合,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并无什么关联,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原则,事实上,“人权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 依然是陌生一如隔世神话”,[1]尽管国内研究人权论题已有数年,相关著作、译作及文章难以计数,然而对于人权究竟是什么?从精英到普通大众,却很少有人知其准确的含义,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人权。托马斯.弗莱纳的《人权是什么?》出自方家之手,是一本优秀的普及与传播人权理论的大众精品读物。
  和潘恩的留世之作《常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样,《人权是什么》也只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但并不代表它缺乏份量。瑞士弗里堡大学法学院院长、联邦制度研究所所长托马斯.弗莱纳教授撰写本书遵循的标准是:屠夫看的懂,学者愿意读。的确,在一本小册子里,要讲清楚“人权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以及“人权的保护”这三个问题,确非大家不能胜任。
  爱因斯坦在其著名的通俗读物《物理学的进化》序言中,说明了该书的写作方式:“我们的叙述必须简单。我们应当选择那些我们认为是最有特色和最有意义的重要路径来穿过论据和概念的谜宫”。与此相似的是,托马斯.弗莱纳在本书的写作上没有采取系统分析和综合分析,而是采取以例说理的方式加以介绍。这些案例就像本文开头所说的那样,是我们常常听到甚至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语言通俗易懂,道理深入浅出,确实做到了“屠夫读得懂”。本书之所以还能够让“学者愿意读”的原因在于这些案例看似普通寻常,实质上却是作者严谨思考后的精心选择。这些案例涉及到人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如何理解人权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少数人人权的保护问题;人权领域内常见同时敏感的几类权利问题,作者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说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前两个问题是人权理论中应属最为重要并且极富争议性的论题,笔者将和作者一起对这两个论题做一些介绍和阐述。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发达国家常常以普遍人权为由指责发展中国家发生侵犯人权行为,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击。本书中“人权的普遍性”一节中说到的案例即体现这一点。土耳其一位人民代表因为公认直接或者间接支持一个分裂主义恐怖组织“PKK”(目的是库尔德斯坦自治)而被赶出议会,并被判处长期监禁。西方国家因此而谴责土耳其政府侵犯人权,土耳其援引其特定的文化传统,以此证明土耳其对人权的特殊的理解,人权的普遍性本身受到了挑战。如果进一步探究,该问题更深刻的争议在于: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国内有学者称为集体人权)的关系,因为两者并不总是一致,当他们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时,应该如何处理? 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前者具有个人主义传统,认为每一个人具有理性,可以区分错误与正确、真理与谬论、善与恶,并且可以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国家权力应该给个人理性以信任与尊重。而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在长期历史传统与民众教育中,灌输的是集体主义意识,即个人要融入家族、集体、国家,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其背后的理论支持在于:集体的智慧是强大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只有国家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不能否认,对于人权的理解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托马斯.弗莱纳站在试图调和的立场,他承认“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且通过集体而存在”。然而,他同时强调“集体不能被滥用来损害个人人权”。这一点,无疑是提醒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动用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实人权观念的不同,不仅仅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内部比如美国与欧洲的人权观念也有所差异,美国人认为他们的人权不是来自国家和宪法,而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法官借助于人权的帮助,能够保护少数派免受多数派的侵害,而欧洲的法院大体上还是为多数派服务。(参见本书18页:大西洋两岸人权观的差异)可见,因为文化、历史传统与制度选择的不同,对于人权的普遍性的理解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学术界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发达国家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在人权政策与制度上所采取的具体模式与道路,发展中国家则不应当过于强调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其他原因,而不去做那些应当做出也完全可以做出的改善人权状况的努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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