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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判例及理论通说,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破产欺诈责任人应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主动放弃债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应在该项不正当交易行为所造成债务人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主要为利润的减少额或者亏损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致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恶意清偿的,直接责任人应在债务清偿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应在该项已清偿的虚假债务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追究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程序
  1.追究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首先,管理人负有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和管理事务负有专责管理和处分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和义务,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其职责所在。根据企业破产法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欺诈行为有权请求撤销和确认无效。在破产程序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增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尽最大的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债权人是破产欺诈的受害人,但债务人破产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分散的债权人主张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但有违诉讼经济原则,并且也不现实。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管理人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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