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博士还进一步阐释了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冲突与融合。人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中,虽然这些关系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但是大致可以归于四类:人与自己,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人与自己的关系是指人格的开掘与发展,包括人的心性、灵性和智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根据人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分为自然关系和准自然关系、工作关系、交换关系、统治关系与服从关系等。其中自然关系是指血缘关系,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础,比如兄弟姐妹、父母、孩子之间的关系,准自然关系是后天、非血缘的,但又具备某些血缘关系的特点,比如夫妻关系、师徒关系、、朋友关系等。这些关系也是建立在人的情感基础上,而不是利害关系,尽管人们往往在谈论这些关系时有时也使用利害关系的语言。工作关系和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则是以利害为基础,只能用理性来处理。后两类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一个人的心性、智性与灵性并存的关系,而人与超自然的关系是人对灵魂的态度,理性和感性都很难奏效。
由此可见,在四类关系中,权利的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在人与自己、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的关系中,权利显得无能为力。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中,权利的用武之地也很有限。确切地说,只有在处理工作、交换和政治关系中,人们需要借助于理性,权利原则发挥效用,尤其是在政治关系中运用权利原则是最为有效的。
回到文章开始所说的换偶行为,该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关系:人与自己的关系及人与他人关系——夫妻关系属于准自然关系, 而从上文中对于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关系恰恰都不是法律可以起作用的领域,当以情感和忠诚为基础的夫妻关系,诉求于权利与义务等法律语言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关系出现了问题比如夫妻离异与感情破裂。换偶者因为夫妻之间感到乏味与厌倦,但是又想维护现有家庭与婚姻的存续,他们采取的另类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即便国家强制力不及私人床第,但是,拥有了“性”交换自由的这些男女,问题真的解决吗?
不幸归咎于谁?
换偶者如何解释自己的行为?他们称,参加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夫妻之间的审美疲劳,解除婚姻危机,用寻求外在刺激来追求快乐的方法,来稳固现有的家庭关系。也就是说,他们看似反传统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一个很传统的价值。据部分接受采访的参与者说,他们的家庭关系由此获得了改善,夫妻感情得到了增进。这可能也是李银河博士为换偶行为辩护的潜在理由之一。我认为以下因素必需考虑:第一,人对自己采取的行为进行辩护,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尤其是那些反叛行为者更是要向传统立场表明自己行为价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二,所有的参与者都获得了如意的期望吗?果真如此,棘手的难题倒是好办了,一切诸如情感调解、心理咨询、还有法院等其他机构可以关门大吉,社会成本大大降低;第三,谁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造成隐患,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具有排他性,(很多动物也是)即便一方滥用情感,他(她)也期望得到对方唯一的爱(包括性),伤害性的行为带来的情感伤害,有时候会像休眠火山一样,谁知道它的潜伏期有多长?
也许这些人会说,这是他们的自由,如果有什么后果,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消极态度显然无助于解决问题,我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来寻找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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