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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五篇

  然而,这些认可和鼓励仅仅是“阶段性”的,我深知这些年来,看书越多、思考越多,困惑就越多。于是,研究生期间的那种“有话就说”之活跃投稿习惯,在工作之后彻底消失。几年来,我从来没有投稿过,从来没有发表任何有分量的“学术论文”,而只是在民商法学界的边缘甚至边缘之外,守望着他人一篇又一篇、一本又一本的丰硕成果。偶尔有什么零星、随性之想法,也大都是借助这些年来开设的“博客”,表达一下虽独立自治但也万般无奈的心声。另外,阅读视野也非常有限,不仅对与民商法学有关的相关学科知识关注不够,而且即便在民商法学领域,我也仅仅局限于中国大陆及台湾的研究成果,对国外关注远远不足。试想,当年一部台湾民法典,“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梅仲协语),也是以开放的眼光而为立法,台湾地区的优秀民商法学研究同样也有离不开对域外先进立法、思想、制度和理论的借鉴。不比较,不知道;不比较,易出笑。真正的比较,不是简单的对照,而是在对照基础上的深刻反思与科学转化。这项工作,我没有做;现在也没有能力去做。
  这是缺陷之一。其次,幻想多于现实,也是制约我稳健研习的要命因素。例如,当眼高手低时,看到一堆又一堆的民法理论文章和如砖头般的巨著,我常常为这些说教文论感到悲哀。既然民商法是市民社会法,如果一方面在高喊启蒙私法文化、启迪民法理念,而另议,我们看到的情形则是,作为最关心人、最疼爱人的私法,仅仅高高挂在民商法学家的头顶上、书架上,或者深深藏于民商法学人的抽屉里、口袋里,那么,万千大众何以受益于平等自由博爱的民法精神?!何以培养起“为权利而斗争”的民法精神?于是,当我看到日本学者星野英一先生撰写的《民法劝学》,作为以“现代性教养”为目的的“岩波新书”之一卷,为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书人执笔,就作为生活规范的民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写得如此流畅通达时,我也想斗胆撰写一本“通俗民法”,使民法读者群从法律人中跨越到更多的非法律人。但事实证明,这只是幻想。浅出的前提必须是深入,没有深入,何来浅出?也难怪2007年我与法律出版社签定了两份图书出版合同,一直步履维艰,至今还尚未履行完毕。扪心自问一下,原来是底子出了问题。
  再次,前文已经反复提过,民商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倾注毕生精力也难以挖掘干净。如果民商法学研究漂浮于这里一抢、那里一炮,没有着陆点,缺少了方向感,显然也会制约研究向纵深和精湛发展。我这些年来,一直在民商法学基础上打转,但也收效甚微,总感觉基础是如此肤浅,以至于时常感到枉费十年心机。如果能够在初步基础之上,找准一个重点研习领域或方向,则是在基本完成基础知识积累之后的必要选择。
  显然,继续这样糊涂地挪动下去,我的民商法学专业将会逐渐化为乌有,丧失殆尽。我深深地预感到,这样一刻,马上将会来临。果真如此,我本文开头所言的“专业绝对对口”的时代,将会从不可救药的自恋中、从不思进取的自大中、从不切实际的自闭中,从不堪一击的自卑中,迅速消失,一去不复返。这是多么危险的境地!于是,我仿佛在负罪中翻然悔悟,期盼着能在我深爱的民商法学专业领域继续赶路。其实,说是“继续赶路”,还不如说“重新开始”。当然,这是一个新的起点,我有决心也有信心继续走下去,度过另一个十年。到2018年,我再撰写《我和民商法学又十年(2007—2017)》。
  哎,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
  五篇连载文章完成于 2008年1月6日深夜和凌晨
      1月7日下午和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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