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期还有一门专业课是“经济法专题研究”,由徐士英教授主讲,徐老师的课堂具有很强的互动性,经常组织学生讨论。因这门课的受终由经济法和民商法学专业的同学组成,因此在一次关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的讨论中,让各自专业同学发表意见,显然,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都主张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民商法学专业的通则则大都持相反立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活跃现场,我反其道而行之,作为民商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走上讲台力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作出了简要论证,结果赢来经济法学专业同学的热烈鼓掌,民商法学专业的同学则大为震惊,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仿佛在那刻,我变成了叛徒。但在经济法学专业同学的掌声刚刚落下的那一刻,我并没有走下讲台,而是面对同学宣告:“刚才我的观点是1998年晚些时候主张的,三年过后,我的观点已经发生了改变,我现在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结果,不仅民商法学专业的同学鼓掌了,经济法学专业的同学也鼓掌了。观点一出,没有论证,我就在一片欢呼声中一个箭步跨下了讲台。好不热闹。
这只不过是为了调节气氛罢了,大有“哗众取宠”之嫌。因为,我一直以为,讨论“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样老生常谈的话题,意义究竟有多大,是值得商榷的。倒不是说我不承认经济法学研究,而是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就不是一个一元问题,不同的划分方法和标准,会有不同的划分结果。民法学界的老先生王家福教授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法律部门有综合法律部门和基本法律部门之分。现在的问题是,经济法究竟是综合法律部门还是基本法律部门?我看只能归类到综合法律部门,与文化法、
体育法、
教育法等一道,而不能划为基本法律部门,与民法、商法、
刑法、诉讼法等一道。但这也不是问题的关键,也不能使“经济法是不是独立法律部门”之探索意义得到证明。我也注意到直到今天在一些年头的经济法年会上,还是以这个为主题,在学者间反复讨论。但是其讨论意义究竟是什么呢?我依然很困惑。
研二上学期,开设的专业课有“
票据法研究”、“商法专题研究”以及“
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等。“
票据法研究”是由上过债权法原理的傅鼎生教授主讲,傅老师在商法学领域擅长
票据法,他讲授
票据法原理,几乎是出口成章,无需教科书,也无需书面讲义。不仅阐述其对
票据法基本理论的独到认识,而且还对现行《
票据法》法律条文进行逐一评价,这使我的
票据法学习更进了一步;“商法专题研究”是由陈康华教授主讲,除了讲授商法总论的基本问题之外,陈老师将其擅长的
公司法等分支商事部门法也进行了专题讲解;“
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是由蒋集耀教授主讲,除了自己讲授,还邀请法官来以学术报告的形式为我们分析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但蒋老师事情太多,也没有机会听到其更多的
民事诉讼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