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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五篇

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五篇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
  (接上文)
  五
  考研那个学期是大四上学期,按照法律学系过去的教学安排,那个学期是实习学期。但法律学系为了便于学生复习考研,便将实习学期提前安排到了大三下学期。我的实习是从1999年2月直到7月,整整一个学期,被安排在威海市一基层法院实习。法院实习期间,也是我终生难忘的时光。我的法院实习,是真正的实习。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因为我去实习是带着知识去的,尤其是基层法庭的案件几乎是民商事案件,这与我在法学院学习的民商法学基础理论密切相关,恰好提供了接触实践的机会。对待每一个案件,我都认真学习。刚进入法院实习时,我一有空就开始翻阅此前的案件档案,几乎是逐字阅读;在遇到每一个民事案件时,我也积极参与,包括实践撰写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承担庭审记录、参与调解等。无疑,这些与民商事有关的司法实践,又反过来检验了我所学习的理论,也使我反思了学习过程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又促使我进一步为民商法而奋斗的决心。另一方面,由于离学校远,每天都住宿,法官们也大都住在附近,于是接触法官的机会就更多。尽管是基层法官,但他们都非常喜欢讨论案例,并且一些理论功底较为扎实的法官,还能够讲解出我在法学院所学不到的分析、解决案件的方法。可以说,我用足了一个学期的实习时间,从没有请假、从没有旷工,尽量抓住每一个学习机会。
  我认为,这样的实习安排是非常合理的。这倒不是说它避开了考研复习时间,而是说,将法学院的学生能够真正推向法律实践的第一线,是一个理论学习和运用的好机会。对以民商法学为专业兴趣的我来说,尤为必要。毕竟,“民法为规范私生活之基本法律,涉及社会生活之各个层面。其问题领域,诚属浩瀚无涯”(邱聪智语),民商法学理论学习者,缺少了社会生活实践,则正如盲人摸象,难免发生理论差错。
  其实,实习如理论学习一样,关键也要看主观能动性,没有自觉的实习,是不大会取得良好效果的。时下,总能听到有实习生抱怨理论用不上,每听到这些言论,我总是在想:理论为什么用不上?无非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实习者根本就没学到真正的知识和理论,如果是这样,谈何用的上?用理论,必须先有理论;二是实习者学到了知识和理论,但没有运用之悟性。通俗地说,再好的理论掌握在手,要是不会运用,也自然就一头雾水,而只能感叹理论无用武之;力;三是所学的知识和理论有错误,或者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应该说,这种情况如果是实习者的原因所致,那也只能责怪于自己,而不能将让理论无辜受伤,如果是理论自身的问题,那这也属于正常,因为实践本来就是要检验理论的,检验出错误的结论,完全正常;四是因为实践层面出了问题,实践者拒绝采纳合理的理论。我以为,只有在第三种情况的第二种情形才能去责怪理论之过时或作废,其他几种情形,无论如何也不能去责怪“理论无用”,——因为按照前面所述,不是理论无用,而是要么实习者无用、不用,要么实践者不用、乱用。
  因此,民商法的学习,必须与实践相结合。而实践只能要到课堂之外寻找。我可以不无极端地说,如果不去吹毛求疵的争辩,可以基本上认定,课堂里无实践,课堂上只能是理论。如果硬要说课堂里有实践,那也只能是间接实践,或者说是情形演示实践。鉴于这种认识,我不仅在学习民商法学理论时注重实践,在进行民商法学理论传播时,我也会自觉地注重实践。脱离实践,则难以去检验理论,也不可能去发展理论。
  流水帐至此,实习完成了,研究生也考完了,接下来来就是我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了。已经是大四下学期了。民商法专业的课程基本没有了,大多是一些外国法制史(由汤唯教授主讲,现为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西方法律思想史(由大一时的宪法老师王家卫教授主讲)和国际法系列的选修课。应该说,空余时间非常多,没有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可能大都在忙于找工作、写论文。我没有了就业负担,25000字的毕业论文也早已在此前酝酿好并撰写完成,于是,大量的时间只好用来看书了。在大学最后的一段时光,我又重新翻阅了“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尝试着阅读一些民商法学专业著作、论文,如梁慧星先生的《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及其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王利明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系列丛书、姚辉教授撰写的《民法的精神》等,尤其是当时横空出世的王泽鉴教授撰写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丛书,则进行了重点阅读。当然,另外有一些时间则是用来阅读报刊媒体上的最新社会变迁动态,还专门花时间搜集了大量期刊、杂志和报纸的投稿通讯地址,准备在研究生期间,将本科四年期间的民商法学学习心得,陆续转化为书面表达成果,并着力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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