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的特点
环境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所有,一向被视为公共物品,并非私人物品,如流动的大气、公海及海底资源、南极等。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别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和消费,同时具有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而私人物品则可以分割然后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并且对其他人产生外在成本或利益。所以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地的悲剧”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的存在。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公地悲剧发生后又必然影响公共利益,所以以环境为保护对象的环境法也就打上了公共利益的烙印。
2、环境问题的特点
环境问题一般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即人类过度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或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能量而带来的危害后果。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是部分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益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或政府公共决策不当,前者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后者是“政府失灵”造成的。从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来看,前者不带有公共性,是个人行为对集体的危害;后者则具有公共性,是集体行为对集体造成的危害。由于某些污染因素具有流动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就会向更大范围扩散,影响范围不会局限于污染源地区,势必影响公众利益,产生对公益的侵害,成为公害。所以从损害结果来看,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都会造成对集体的损害,即损害了公益,明显带有公共性质。而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环境法自然无法避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公益性。
3、环境保护的特点
当今环境问题的复杂与不确定程度是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从未经历过的,它不但分布广,而且污染源和破坏源多,既来自人类的经济生产活动,也来自于人类的日常生活活动,既来自发达国家,也来自发展中国家。[5]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关系到各个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从环境保护的行为要求和行为方式来看,保护环境资源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同时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合作和共同努力,只靠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努力已经难以奏效。从环境保护的结果来看,保护好环境,既有利于发达国家,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既对当代人有利,也对后代人有利。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一种公益事业,具有公益性的表现形式和必然后果。公益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环境法的一个特点。
(二)正当性
由于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人的生存,人人都享有生活在清洁、优美、舒适、良好环境中的权利,环境权是人类生存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如果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损害,则其生存和发展将受到妨碍。同时,环境是公共物品,一旦遭受损害,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共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害,都是使公益受到损害,而不是个人私益受损。从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来看,无论是用公益还是私益对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其正当性都不容否认,即使减损了私人利益来增进或补偿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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