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债权转股权的简称,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AMC;二是AMC将受让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AMC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论者指出,债转股令部分国有企业享有殊遇,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令未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负担较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势必又会造成另一批企业的亏损。[③]本文作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从另一角度出发,市场竞争并不是零和博弈,部分国有企业倘若凭借债转股而脱离困境,不但对其上、下游企业大有裨益,而且可以带动国民经济的整体繁荣,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也可从中受益。债转股的利弊得失,不可泛泛而谈,关键在于具体运作。
4、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银行指通过资产管理公司(AMC),有选择的出售不良资产给特殊的金融机构——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由SPV将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再运用超额担保、第三方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等信用增级手段,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撑的债券,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④]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单纯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也应当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二、通过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保障
银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通过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是一种可以有效加快处置进程的可取举措,同时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措施。其法律保障大体上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国家要对银行进入投资领域给予一定的法律支持,如从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考虑,银行全面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时机尚不成熟,则至少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出台特别立法,使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处置不良资产。[⑤]另一方面,对银行在通过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出现的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和制裁,从另一方面保障合法行为不受质疑和追究。